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0〕28号),有效发挥质量认证助推高质量发展作用,助力江苏绿色产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局决定组织开展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节能产品、低碳产品认证等获证组织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对象
江苏省内2020年度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
二、考核评估程序
考核评估工作采取获证组织申请、各设区市局初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结果并公示的形式。
(一)获证组织申请
各设区市局具体组织本辖区获证组织的申请和初评工作。获证组织可自行向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各相关认证机构也可根据获证组织所属辖区,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
申请考核评估的获证组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2020年度(2020年1月至12月)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
2.在江苏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认证证书在申报时为有效状态。
4.近三年不存在失信行为。
5.填报的申请信息应规范并与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
申请考核评估的获证组织需填写《2021年相关获证组织考核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2021年相关获证组织考核评估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设区市局初评
各设区市局负责对获证组织基本条件、申请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评估细则评分表》(附件3)和《首次获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评估细则评分表》(附件4)规定的禁止性条款,进行申请条件的符合性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获证组织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汇总上报省局。
(三)第三方评估
省局根据各设区市局上报的获证组织名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评估细则评分表》和《首次获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评估细则评分表》,对相关获证组织诚信经营、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打分。
(四)确定结果并公示
省局根据获证组织现场考核评估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确定优秀获证组织名单,并在省局官网进行公示。
三、相关要求
1.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评估工作。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获证组织参与考核评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严格把关,确保此次考核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效。对申请材料不全、有评估细则中禁止性条款情形的获证组织不予通过初评。
2.各设区市局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符合要求的获证组织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管处,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政策代理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更多政策详情:最新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附件1:2021年相关获证组织考核评估申请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企业所在地 |
企业名称 |
单位类别 |
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含“(1-1)”之类的副本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位(代码中“-”符号不填)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发证时间 |
企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或个人身份证号 |
企业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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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21年相关获证组织考核评估申请材料清单
一、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申请材料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获证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2020年度完税证明;
3.组织机构图;
4.工艺流程图;
5.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认证合同、审核计划、差旅报销凭证等;
7.2019年、2020年能源消耗统计表及产量统计表;
8.2019年、2020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数据(非重点耗能企业不提供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数据);
9.可证实的2019年、2020年能源消耗数据及产量数据;
10.近三年获证组织节能技术改造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申请材料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获证组织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0年度完税证明;
3.获证组织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
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与节能/低碳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
6.节能/低碳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7.与节能/低碳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8.获证组织的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与节能/低碳产品相关的人员花名册;
10.与节能/低碳产品相关的文件、记录清单;
11.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认监委网站下载);
12.与节能/低碳产品相关的工厂检查的计划、工厂检查报告、不符合报告及整改报告复印件。
13. 获证的低碳产品碳排放计算技术规范及计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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