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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成果转移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2016年1月,媒体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先进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祝连庆表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需要政府、高校和研发机构,以及企业三方同时发力,唯有如此才能研发出更适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高科技成果,并进一步转化成高附加值的产品。” 
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用: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形成规模能力。
(二)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断提高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勇挑重担,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随着“211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高校正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积极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使高校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囊括了科研技术服务、产业技术服务、以及后期工商管理,法律顾问等技术上的服务。在高端科学领域,科研成果的转化往往从立题已经开始了,在高精尖技术领域,一个团队要能够做到尽善尽美是苦难的,由此而诞生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广大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确保特别是研发阶段的顺利进行。
(五)中介机构
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商城、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与意义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问题:
  2013年,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7469亿元,年增长率16%,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现。但是,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存在巨大浪费。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相关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存在瓶颈。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审批环节多。技术类无形资产实行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对外投资需完成投资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审批程序,严重影响转化时效性。二是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转让收入必须上缴国库,影响单位转让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三是技术类无形资产定价难,价值评估流于形式。四是科研评价存在“重研发,轻转化”、“重基础,轻应用”、“重论文,轻专利”等的问题,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五是按照现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具有副处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拥有企业股权,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一大批具有“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双重身份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活动。
  2、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成熟度不高。科技成果成功转化需要一定先决条件,成果成熟度是关键因素之一。但是,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相当一部分是小试成果(实验室成果),实现商业化转化还需要继续投入研发经费,进行中试,提高技术成熟度。但是,由于高校、院所自身中试熟化条件十分有限,投资商和企业对尚未完成产品化开发的成果投资意愿较低,导致科技成果在向市场转化的过程中,存在关键环节投入缺位的问题。
  3、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完善,我国企业研发经费快速增长,研发经费总额仅低于美国和日本,居世界第3位。但是,我国企业研发投入质量不高,结构不优:一是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低,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93%,而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则普遍在2%以上;二是科学研究和原始创新活动弱化,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研发支出中科学研究占比普遍在20%以上,如美国24%、俄罗斯17%、日本25%、韩国28%、德国高达56%,而我国仅为3%,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原始创新严重不足;三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比例低,我国仍有72%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没有开展研发活动,整体没有进入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阶段。
  4、科技中介服务市场不发达。科技中介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和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对科技成果在各类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的流动和转移发挥重要促进作用,能够有效降低转化成本、缓解转化风险、提高转化效率。但是,我国本土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部分存在服务功能单一、服务水平较低的问题,权威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投融资咨询、信用评价等机构等严重缺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点建议:
  1、统筹推进相关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一是改革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体制,赋予单位、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自主权,取消行政审批、备案程序。二是改革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定价机制,允许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三是改革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机制,收入留归单位所有,不再上缴国库,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支出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四是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五是允许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转化科技成果,特别是允许高校、院所具有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双重身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形式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
  2、建立财政引导、社会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设立财政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建立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组织机制,采取“间接有偿”的投入方式及“市场评价”的分配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其中,“间接”指:通过资本市场由创投基金选择决定投资的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有偿”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一定阶段后,财政投入创投基金按原值退出,滚动使用。“市场评价”指:创投机构对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化选择”,筛选出有意向的投资对象。
  3、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在取消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之后,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日常监管:一是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三要建立完善鼓励、规范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每年将科技成果完成情况、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分配情况等进行书面报告。
  4、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培育一批熟悉科技政策和行业发展,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技术经纪市场,面向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培养一大批复合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建设一支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通过前资助、后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性,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卧涛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省级服务机构
技术成果的转化路径:
  实验室技术成果转化过程可描述为广泛的、扎实的基础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基础上的技术发明→商业机会的评估(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技术优势、保护能力、发明文件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商业化战略与策略规划制定→形成合作协议或创建公司(产业孵化平台)→监督技术(专利)许可的实施过程(包括技术的孵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资金的投入等)。科研机构通过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来推动成果转化,代表科研机构对技术进行评估、代理专利、商业谈判及过程实施监督等,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成果的转化。
技术知识的转移路径 
  科技成果转化不是单纯的技术传递过程,同时还是知识的流动和传递过程。一个有效的成果转化过程,不仅体现为技术成果转让的多寡,更取决于技术知识能否顺畅流动和转移。从实质上说,成果转化过程同时也是知识的加工、传递及运用过程。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不及时和高效地转化技术成果中的隐性知识,将会出现重要技术信息的流失,导致技术转移功能的弱化。知识的传递是动态的,以企业为视角的技术知识转移过程。 
  企业往往是科技成果的承接者,负责具体的科技成果实施。技术知识的交流与传递对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具有更加决定性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技术知识的转移可描述为:企业发现问题→专家咨询(诊断问题、明确问题)→技术引进(技术知识具有很强的粘性)→引入技术的创造者→技术转移(通过员工的学习与共享形成知识能力)→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者,技术转移(该知识与企业不匹配)→引入知识创新团队→技术创新→形成知识产品(接受市场检验)→引入顾客参与→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知识的引进、转移及创新通过中间各种变量引入及产生影响,最终沉淀到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中,形成一种持续的、动态的学习和更新过程,进而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这种动态的知识转移过程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真正意义所在。 
 
我国要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强化成果转化的中间体建设、大力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新创业三个方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与西方先进水平相比,相对还比较薄弱。”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企业还存在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创新人才缺乏、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较薄弱等。“目前,很多科技成果和高端研发人才还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里,由于评价体系的限制,成果往往不能进行产业化。”存在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没有有效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二是成果转化的难度远远超过技术研发的初始阶段。
  
为此,第一,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种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宽容失败。目前,我国在中关村、湖北的东湖高新区以及上海的张江都已开始进行股权激励试点,要尽快将这种激励机制推广到全国。同时改革目前的创业板上市标准。“创业板上市是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但现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并不都是科技创新的排头兵。当然在这也需要加强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护航。”第二,要强化成果转化的中间体的建设。在企业还没有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之前,建设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业研究院;促进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建立更多、更专业的高水平孵化器和创新成果转化加速器;让科技园区不仅只在数量上起到放大量的作用,更要在科技成果转换的质量上下工夫。第三,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新创业。“因为很多海归具备较高科技创新能力,并有在国外大企业的工作经历,有的还创办过公司,有资本运作经验,这些都是目前我们国内很缺乏的人才。把他们引进来,可以带动、推动国内的创新创业。”。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展望: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力,尤其是资源配置、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兴起,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在加快。2015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增至453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30家。技术交易总额达到9835亿元,同比增加约14.7%。
国务院2016年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部署。“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着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十三五”期间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合肥卧涛成为省级技术转移中心
关于安徽卧涛科技中介机构:
 
安徽卧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专注于为安徽省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项目策划及申报咨询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同时涉及科技信息服务、各种认证咨询等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
目前公司在职人员有52人,其中博士2人,硕士15人,特骋专家2名,办公场地600平方。公司拥有多年项目申报成功经验及良好社会资源背景,5年累计服务科技企业3000余家,5年累计为科技企业申报政府资金补助2.5亿元。专业学科涉及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机械自动化、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网络等专业领域,是一支懂服务、会管理、综合素质较高的队伍。
2014年12月,公司获得“省级软件企业”称号;
2015年6月,公司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016年10月,公司获“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2016年12月,公司承担合肥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新常态下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运营模式的研究》;
2017年6月,公司被安徽省科技厅认定为首批8家“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卧涛公司科研与服务建设情况:
公司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研究课题,包括《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和《新常态下知识产权托管运营模式的研究》等课题。公司获得软件著作权9项,并于2016年12月承担了合肥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新常态下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运营模式的研究》;该项目已顺利验收,并撰写研究报告2篇《科技服务型企业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运营模式实施中的作用研究》和《缓和供需矛盾,以科技服务型企业为媒介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安徽卧涛经过6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了相关管理、运营制度,其中包括了《安徽卧涛技术转移中心章程》、《安徽卧涛技术转移中心业务管理制度》、《安徽卧涛技术转移中心内部管理办法》、《安徽卧涛技术转移中心员工激励制度》等各项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 
安徽卧涛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国家行业政策法规、辅导培训、项目申报、企业及产品展示等服务,系统还为各拥有会员身份的中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各类项目监理以及企业数据汇总分析等。与线下辅导培训对应的,公司还在平台上发布各类信息、课件、音视频,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专业技术等,定期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科技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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