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宁科字〔2021〕27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就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政策免费代理指导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
2.举办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研合作、科技项目融资或产业协同等对接活动或培训活动。
3.牵头组织技术攻关联盟等。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项目。
二、申报内容
第三方机构立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为解决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需求,促进长三角(都市圈)科技创新合作,开展的科研合作活动和平台搭建等项目。
1.聚焦我市八大产业链创新发展需求,凝练重要技术需求指南,组织长三角单位开展对接和攻关活动。
2.聚焦科技资源高效供给和综合利用,实施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搭建工作。
三、申报方式
1.申报材料纸质件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项目申报书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纸质封面,平装订)。
2.申报材料需同时在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创新名城”政策网上申报——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活动——我的申报:点击进入)。项目申报书等相关表格样式均可在网上下载。
3.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对申报项目审核筛选。第三方机构于2021年5月21日17:30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4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
四、工作要求
1、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第三方机构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突出重点,筛选审核,汇总推荐。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调查研究、对接活动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2、第三方机构是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在各环节精心组织谋划,选派精干力量组织各项工作。要积极对接市外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并同时帮助本市企业对接优势资源,做好服务对接、成果跟踪和经验总结。
3、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是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活动的统筹协调单位,在市科技局的领导下,对活动各环节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协同做好后续绩效评价工作。
4、第三方机构是项目支持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支持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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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区域各类创新主体在科研、产业等领域交流合作,培育协同创新的科技产业生态,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七项第15条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聚焦区域创新合作体系建设,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支持做强纽带、搭建桥梁,探索长三角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新型组织模式和合作 机制。
第三条 对促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依据服务绩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 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
2. 举办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研合作、科技项目融资或产业协同等对接活动或培训活动。
3. 牵头组织技术攻关联盟等。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合作活动是指为解决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需求(需求侧),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需求侧调研、供给侧调查、平台搭建、交流讲座、对接辅导、路演展示、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供给侧是能够解决技术需求的技术攻关单位,可以是单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其中至少有1家为长三角非本市单位。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围绕本市主导产业或其细分领域、产业链条,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接意向申报单位,会商活动组织内容和方式,了解第三方机构资质和能力。同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制订活动方案。
第九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区(园区)组织长三角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
第十条 市科技局择优明确入选的第三方机构,并签署委托科技服务合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合同明确的目标和成果,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供需双方合作满意度、合作项目成效等要素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项目支持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支持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强化诚信建设。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
项 目 名 称: 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项目
承 担 单 位: (第三方机构)(盖章)
主 管 部 门: (区、园区科技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报书适用于申报年度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项目。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承担单位注册地必须在南京市。
三、“计划类别”、“项目编号”由市科技局填写。
四、主管部门:指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园区)科技(人才)局等。
五、本申报书为通用格式,不同活动项目可根据实际作适当调整,具体要求由相关计划的分管业务处室确定。
六、本申报书未尽事项,双方可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申报的组成部分。
七、本申报书一律采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名称 |
|
||||||
承担单位 |
全 称 |
(第三方机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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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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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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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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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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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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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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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负 责 人 |
姓名 |
单位职务 |
固定电话 |
手机号码 |
|||
|
|
|
|
||||
项 目 联 系 人 |
姓名 |
单位职务 |
固定电话 |
手机号码 |
|||
|
|
|
|
||||
主管部门 |
全 称 |
(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全称) |
|||||
项 目 联 系 人 |
姓名 |
单位职务 |
固定电话 |
手机号码 |
|||
|
|
|
|
||||
协作机构 |
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市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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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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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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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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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活动方案
三、资金使用计划表
序号 |
类别 |
金额(万元) |
1 |
需求侧调研费用 |
|
2 |
供给侧调查费用 |
|
3 |
平台搭建费用 |
|
4 |
交流讲座费用 |
|
5 |
对接辅导费用 |
|
6 |
路演展示费用 |
|
7 |
跟踪问效费用 |
|
8 |
其他费用 |
|
9 |
… |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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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减经费支出类别
四、信用承诺
承担长三角(南京都市圈) 科技合作活动项目承诺书
1. 我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良好,没有信用不良记录。 2. 我单位保证在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活动项目申请、实施、总结、评估等过程中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我单位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活动,提交总结报告。 4.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省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等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 5. 我单位将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6. 如出现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科研不端的行为,我单位保证严肃调查处理或配合相关调查机构调查处理。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五、附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书复印件
2.申报单位拥有的市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合作伙伴等资源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资质证明
4.近年来活动组织及工作成效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介绍的材料和说明的事项。
六、申报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协作单位意见、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科技局意见、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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