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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江苏省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21  浏览次数:117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启动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的通知》(苏教师〔2018〕14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三批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简称基地校,下同)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学校应具有科学的办学理念、优秀的学校文化、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师德高尚、开拓创新、充满活力的教师团队。学校在课程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特色和学生发展等方面于本区域内已形成一定优势和影响力,在教师队伍发展方面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建设要求

第三批基地校拟建设100所,下达各地推荐名额100个(见附件1)。申报工作分为申报推荐、建设培训、引领辐射、考核管理四个阶段。

1.申报推荐。由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自主向主管部门申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创建学校。申报学校须填写《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申报书》(见附件2)。各设区市教育局在下达的名额内确定建设学校名单,并将名单(见附件3,一式2份,加盖公章)在12月4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2.建设培训。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建设学校按照《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标准(试行)》开展建设工作。省教育厅委托省教师培训中心于12月底前对相关学校进行建设培训,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经培训合格的,授予“江苏省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牌。

3.引领辐射。示范基地校进一步细化实化建设计划,切实履行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相关职责,在自我提升的同时,注重发展的前瞻性和引领的辐射性,形成从一校到多校的带动效应,引领周边学校和教师开展多元化深度合作。

4.考核管理。省教师培训中心要加强对示范基地校进行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原则上每3年考核一次。各校要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标年度任务,将基地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称号,并适时补充新的学校。

三、推动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机构、中小学和师范院校,要以省级各类教师队伍建设发展项目为平台,从不同方面积极推进“四位一体”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健全“四位一体”协同工作联系机制,各师范院校、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认真落实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人,相关情况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附件4、5)。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积极组织本市相关学校申报并做好推荐工作,基地校原则上以知名度高、信誉良好、资源充足、师资优质、交通便利的城市学校和特色鲜明的乡村学校为主。对已经建设的基地校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今年推荐名单一并上报(检查情况表见附件5)。

各师范院校要主动积极参与基地校建设,指导基地校制定学校规划,开展教师专业发展研究,选派教师参与示范基地校教育科研、校本研修,协同基地校共同做好师范生教育实践指导工作。建立与示范基地校联合开展教学、科研和教师研修等合作机制。优先接受示范基地校教师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学历学位提升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各师范生培养院校联系指导的示范基地校原则上不少于5所。师范院校主动为基础教育服务将成为考量各师范院校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成为教育厅支持院校发展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示范基地校项目申报代理咨询:0551-65300128

 

附件1

 

省级教师发展示范基地校建设

推荐名额分配表

类别

名额分配(所)

中学(含中职)

小学

幼儿园

南京

5

3

3

无锡

3

2

2

徐州

4

3

2

常州

3

2

2

苏州

4

3

3

南通

3

3

2

连云港

3

2

2

淮安

3

3

2

盐城

3

3

2

扬州

3

2

2

镇江

2

2

2

泰州

2

2

2

宿迁

2

2

2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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