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声音商标,又被称作音响商标、听觉商标,是不受以视觉感受为必要限制的非传统商标,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的构成分为三类: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音乐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
声音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声音商标是不可视的,具有无形性。不同于传统商标直接可以通过视觉被感知,声音商标需要通过听觉来被感知;且声音商标的本质并非承载它的某种形态,而是声音本身,正因为声音本身是无形的,所以声音商标也具有无形性。
第二,声音商标通过动态形式进行传播,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得益于现代发达的网络技术,声音商标可以借助电子无线媒介进行传播;且相较于文字、图形商标等附着于固定载体的传统商标,声音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地域、语言的限制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快速传播,具有更强的传播能力。
第三,声音商标具有持续性、动态性。例如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该声音商标全长40秒,共18小节,通过大小调之间的转换,形成曲目,由此可见声音商标是持续的,且伴随着音符、调号等要素,呈动态变化。
二、声音商标的认定现状分析
(一)一般规则:遵循与传统商标一致的对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
1、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商标的显著性首先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判断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参考普通消费者将某一标志认同为商标的可能性。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在认定其作为商标的过程中,也遵循对传统商标的认定规则,即对其显著性的判断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2、实践中仍存在错用著作权法领域的独创性规定的情形
在著作权领域,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特征,在声音商标认定的实践案例中,相关权利人存在借用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以证明其具备显著性,且实践中商标行政机关确存在参照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规定作为认定声音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的情形。
(二)特殊规则:结合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从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
1、声音本身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均无法满足易识别的要求
2、声音被认定为背景音乐或广告宣传的,无法满足应被识别为商标的要求
(三)重要规则:就其是否已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进行综合判断
1、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声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性这一规则
2、在认定声音经过长期及大量使用已经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和较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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