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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8大政策兑现奖励补助达400万!!!

文字:[大][中][小] 2020-8-19  浏览次数:1388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8大政策兑现申请:

1.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皖小康〔2020〕2号文件规定,新增R&D经费支出“双百强”规上企业奖励政策,用以替换原企业购置研发关键仪器设备补助政策);

2. 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国家科技奖奖励);

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励);

4.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科技保险补助);

5.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奖励、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

6.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7.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专利权诉讼费和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补助,中国专利奖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8. 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奖励补助)。

安徽省兑现问答:18755150022(微信同步)0551-65300518

安徽省十六项目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补助标准:

一、 R&D经费支出“双百强”规上企业奖励补助标准

对R&D经费支出排前100名、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R&D经费支出强度)排前100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入围“双百强”企业名单,取其在R&D经费支出强度中的排名。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2019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三、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奖励内容

获奖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4-1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补助补助内容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到账额(依据开据的发票和记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


4-2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开据的发票和付款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五、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奖励内容

2019年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在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19年运营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19年连续第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

对2019年度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八、科技保险补助

1、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2019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九、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内容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19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十、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2018年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由我省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转化推广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绩效奖励内容

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依据2019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创新资源集聚、科技产出、经济社会效益、财政投入与管理机构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

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在专家及团队组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创新创业、农民培训、重点推广技术等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19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十三、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1、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等强制性检测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十四、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14-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费用为本省当事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等产生的诉讼费用。

2、涉外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2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十五、高质量专利补助

15-1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金奖)、20万元(优秀奖)奖励。


15-2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对2019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补助(奖励)标准

1、根据研发机构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省按落户市2019年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不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补贴)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补助经费用于支持研发机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

2、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省按研发机构2019年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同比增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3、支持研发机构在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依据绩效情况按2019年落户市奖励资金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4、支持大院大所依托设立的研发机构,在我省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省科技管理专项资金中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5、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省科技管理专项资金中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6、以上政策,省级财政已经安排相关经费补助和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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