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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精选六(进出口类、其他类目录)

文字:[大][中][小] 2020-6-21  浏览次数:1144

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共分7类,总计142条。以下为进出口类、其他类政策目录以及详细内容:政策免费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进出口类、其他类目录
 进出口类
130、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政策
13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132、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133、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134、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135、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136、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其他类
137、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
138、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
139、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
140、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141、降低用地成本
14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

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免费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类政策内容:
130、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通知。
2.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3.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2)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3)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海关应当要求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海关以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5.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6. 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8.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9.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通知》(署企发〔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13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 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四、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132、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逐步实施进出口提前申报,鼓励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在已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可按照规定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2.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综合函〔2018〕48 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133、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134、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3. 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4. 区内企业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1)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135、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阳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136、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截至2019年11月,根据总署文件和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共8家保险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74号和第 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工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2. 关税司《关于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范围的通知》(税管函〔2019〕136 号)
四、申报条件
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其他类政策全文
137、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试点覆盖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等),独立学院已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纳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试点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制定,执行前报所属价格、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
3. 放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各民办高校自主定价,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出处
1.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7〕56号)
2.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8〕7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551-62812071

138、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2.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免收3个月租金。补贴或免收期结束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市、县(区)政府视情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2. 《防范化解当前教育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应对举措》(卫电〔2020〕84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出租方企业
五、申报材料
详询出租方企业
六、申报流程
详询出租方企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出租方企业

139、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登记。对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员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个体经营,允许开展为期6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实行备案管理。允许“个转企”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全面推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预约叫号、容缺受理、业务代办、同城通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和长三角工商登记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网上办、快捷办和跨区域办。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140、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将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4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141、降低用地成本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三、政策出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0551-62553092
 
14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只核验一类满足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该政策长期有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
四、申报条件
1. 对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需满足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需提供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企业的认定文件及一项满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
3. 企业申请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需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需提供一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境外工程业绩。
五、申报材料
1. 具有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供: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供:满足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扫描件、符合资质标准的一类业绩材料扫描件、当地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许可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无需提供材料。
4. 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满足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扫描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一类境外工程业绩材料扫描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以上所有政策内容企业办理均通过安徽城乡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中安徽省建筑业资质申报系统下设的“直接申请”、“装配式企业资质申请”、“直接许可”、“走出去企业资质申请”子项中提出申请,所有材料均通过电子扫描件形式上报。上报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审批流程完成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告发放电子证书。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551-628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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