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肥西县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肥发〔2019〕8号)和《肥西县人才驱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肥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肥西县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肥西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县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乡镇、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见附件1);
2.《肥西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书》(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近2年来取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
5.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
6.近2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汇总表及转化结果证明材料(主要指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还可附上产品用户意见、照片、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7.企业自我评价表、近2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员花名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2年每年分别填报)、上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近2年成果转化汇总表、企业研发管理水平汇总表(见附件3)。
二、入库评估。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县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乡镇(园区)报告县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肥西县高企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九条 加大政策扶持,县科技局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申请天使投资基金及“科技贷”等政策;入库企业申请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按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各乡镇(园区)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健全培育措施,建立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
第十一条 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乡镇(园区)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培育对象落实“一对一”的帮扶责任;县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乡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对各乡镇(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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