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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0-4-21  浏览次数:1892

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给予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对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疫情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或者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1)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0%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2%15%20%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鼓励整工厂智能化改造示范,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鼓励技改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兑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设立技改贷金融产品。通过政府委托运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向技术改造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及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推动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及评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对疫情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国家省市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生产企业。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额度给予5%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疫情期间积极组织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成熟度五星级”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鼓励工业设计与传统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奖设计成果落地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按获奖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企业设计中心自主设计的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工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万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提升工业制造水平。

 

1)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 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评价认证的、并已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6自由度及以上、当年单个型号生产并销售10台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本体销量达到100台(含)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机器人集成企业当年集成应用达到200台、500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2019年以来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产品、装备、技术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款产品、装备、技术最高15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数量最多3个。对节能环保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配套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节能环保企业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各类测试场、检测中心、示范区项目建设。按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按项目主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鼓励再制造生产。对工程机械及其零部件、电动机及其零部件、机床产品及其零部件、发动机等产品列入工信部《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种产品(不区分型号)最高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获批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的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新进入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1)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节能绿色诊断。对上年度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2020年自主开展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且成功获批的工业企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不超过8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为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提供节能绿色诊断服务,针对性制定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支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对新获得者省级“5G+工业互联网”的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30家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的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智能传感器产品制造。按照《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本政策相关条款,支持智能传感器设计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给予研发补贴、投资奖补、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奖补、引进人才奖补、上台阶奖补等相关奖补政策。(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一定比例的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至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100万元,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对新获得批件并落地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三类医疗器械、二类高值医疗器械,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批件类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推动生物医药产品创新。对新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药品,单个产品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国内药品(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双方无投资关系)并销售的,当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的生物医药企业制定“质量管理提升”方案。对新进入药品目录、省级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评定的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对标诊断,给予企业发生的“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新颖化”综合评估和指导费用一定比例的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强工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安排专项资金运营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将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防疫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情况纳入年度测评指标体系,对年度测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市级及以上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其中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兑付,省级及以上的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鼓励职工技术创新。

 

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八、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基金、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金由市政府根据重大项目融资需要统筹安排;金融创新产品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立资金风险池的,资金拨付合肥兴泰集团统一运作;“借转补”方式安排资金,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执行,零星小额奖补原则上由县区承接兑现;贴息政策根据国家最新金融规定执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资金统筹使用。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疫情期间确定的市级以上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本政策支持。阶段性专项防疫政策,按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配套细则执行。2019年及以前年度已明确政策支持,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验收后再结算奖补资金的工业新引进项目奖补等政策,以及连续支持五年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19号),除基金方式投入及设立风险池运作的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按基金管理办法及金融产品运作管理要求申报外,本细则各项政策原则上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

 

//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具体按操作规程及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各类重点产业政策资金若已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申报审核流程的,可暂不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政策支持。

 

1.申报时间。

 

4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5月上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在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各政策执行部门履行程序,于6月底前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7月、9月、11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3.兑现流程。

 

本实施细则兑现严格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依法监督。其中,市直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明确的2020年各条款绩效目标,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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