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巢湖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号)、《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合科〔2019〕14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立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巢湖市科技管理工作。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的设置目的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我市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并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外国专家与科技人才管理服务科为专家库的具体管理科室,直接负责专家的入库、维护、退出和更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财经专家、农业专家、教育专家、医疗卫生专家和其他专家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
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参加科技评审、评估和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对本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对国家方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1.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博士生导师;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行业骨干企业、、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或优秀青年学者;
3.市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含市级)及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专家的遴选。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邀请入库等方式公开征集。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当填写《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的审查。由市科技局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专
家方能入库。
巢湖市科技专家库申报热线: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QQ:2885218105
第八条 专家的选用。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实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由外国专家与科技人才管理服务科负责,具体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要求,提出专家选用需求,经巢湖市科技局分管纪检的负责同志决定,按照所需专家类别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接受市纪委监委监督,并记录备案。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最多不超过2次。必要时,委托合肥市科技局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抽取占评审专家总数40%左右的外地专家参加评审。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库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专家库信息。
第十条 专家的退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个人意愿、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视情纳入诚信记录,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
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科学道德,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或受到失信惩戒以及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家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
(二)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委监督;
(三)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保护项目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得泄露或摘抄申报项目资料内容,不得泄露参与项目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未经审批决定的评审结果;
(五)作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存在配偶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聘用关系等利益关系之一的情形下,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六)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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