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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九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27  浏览次数:1156

根据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Business Finland)签署的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备忘录,为共同推动双方技术创新合作, 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联合实施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双方实体开展联合研发及产业化合作提供经费支持。经磋商,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现决定开展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九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 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苏科资发〔2021〕32号)总体要求,并按照省科技厅与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磋商结果,现将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九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QQ2881391780

一、项目征集领域及条件

(一)技术领域

项目联合征集面向以下领域:

1. 新一代能源及环境保护:新能源装备、智能化控制技术、新一代清洁能源、高效动力电池、水处理、固废与工业气体资源化利用、工业节能降耗、工业效能、备用电力等;

2. 医疗健康:创新药、医疗器械及诊疗技术(生物细胞免疫治疗、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脑科学临床研究、微创治疗、介入诊疗、精准医疗、3D生物打印与生物医用材料、医疗大数据与 人工智能)等;

3. 数字化及产业升级:可持续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工业自动化、机器人化及其他技术(5G及未来网络与通信、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4. 其他双方共同认可的领域。

(二)基本条件

1. 双方牵头申报单位须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可作为技 术合作方参与。

2. 项目创新水平高且以产业化为目的,合作开发具有竞争 力的产品、工艺等。

3. 项目成熟可行,合作双方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和产品或 工艺的商业化计划达成一致。

4. 项目应明确合作双方各单位的贡献和分工,体现利益的 平衡,并对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要求见:《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九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附件1)。

二、具体组织方式

1. 项目的合作双方须共同申请。双方牵头企业分别向各自的计划主管部门(江苏方为江苏省科技厅)申请,单方申请不予受理。江苏方与芬兰方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择优推荐, 会商确定拟共同支持的项目。

2. 本次联合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江苏方申请企业需提交《江苏—芬兰双边产业研发合作项目表》(见附件2,中英文,需双方签字,以下简称双边合作项目表)、《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等材料。

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将于2021年9月16日至10月15 日17:00开通,正式受理江苏方申请企业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项目对接与申报准备工作。

芬兰方申报具体安排根据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正式通知执 行。

3. 与芬兰方达成联合申报意向的企业请尽早联系江苏省跨 国技术转移中心(省科技厅下属单位)及相应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于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查询),以便获取协助,及时解决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

4. 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和芬兰国家商务促进局将帮助有明 确需求的双方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对接具体合作项目。江苏企业有需要的,请填写《江苏企业对芬兰合作需求信息表》。合作需求信息表可在省跨国技术转移中心网站芬兰合作专区查询并下 载

5. 如项目获得立项支持,省资助经费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 万元,且不超过(江苏申报方)项目总预算的50%。

三、有关要求

1.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20年6月30日前在江苏省注册的独立 法人机构,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主要境 外合作单位不得是项目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不得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不得是在境外设立的 壳公司,项目不得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作。

2. 项目境内外合作双方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础,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等文件。项目外方负责人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如有境内合作单位,申报单位也需与境内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合作协议等文件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及签署日期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外文合作文件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报时仅有合作意向书的项目,获得立项 后须在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供正式的合作协议。

3.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方面合作的, 须事先履行境内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和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 有省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已申报过2021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一个企业限报一个本计划项目。2021年度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中,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同时作为项目骨干最多可再参与申报一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不同省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5.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  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 为。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6. 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8〕3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7. 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 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  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 “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材料报送

1.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表、 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双边合作项目表、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其他佐证材料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其中,双边合作项目表、合作协议/ 合作意向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填写《项目附件审核表》;除本通知及项目申报书明确要求的,其他附件不需在网上填报上传。双边合作项目表基本信息须与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相应内容一致。

2. 申报材料须同时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提交。企业登录网上平台后, 选择“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港澳台科技合作)”

—“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类别进行在线填报,申报书采用 “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申报书格式。双边合作项目表、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等部分附件也需按要求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上传。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 律不予退回重报。除另附材料外,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平台提交最终版一致。

3.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推荐,并 将汇总表(纸质一式两份,样式请见附件3)随同项目申报材料统 一报送至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 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4. 项目申报材料网上填报及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 为2021年10月15日17:00,逾期将无法提交或推荐。项目申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下一篇: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江苏—芬兰产业研发合作计划第九轮合作项目联合征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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