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 精神,根据《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苏科技规 〔2018〕3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21年度 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免费代理指导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申报对象
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持续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 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在江苏境内注册的 居民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江苏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4. 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不少于500万元。
三、 组织方式
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经企业申报、主管部 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发布等环节,对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确 认为省研发型企业。
1. 企业申报。企业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 供必备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县(市)区科技局(委)
2. 主管部门初审。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 的申报材料,对照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至省产 业技术研究院。
3. 评审确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
评审。省科技厅对拟培育省研发型企业进行审定并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发文确认。 .
四、 支持政策
1. 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 省研发型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2. 省研发型企业全职聘用年薪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 理人才,各地可按企业的实际贡献给予奖补,主要用于对高层次 人才的绩效奖励和项目支持。
3. 省研发型企业可享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相关支持政策。
五、 材料报送
1. 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书》(附件1 ), 同时提交《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2,由在省科技厅备案的 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已授权知识产 权汇总表》(附件3)、《技术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附件4) 和《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5)。申报材料由地方科技主管部 门逐级推荐,相关佐证材料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 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统一用A4纸正反打印, 按序简装成册(详见附件6)。
2.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江 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7), 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江苏省产业技 术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华富路7号), 其中,汇总表一式两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同 时发送至邮箱。
3.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1. 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做出承诺。《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书》经企业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
2. 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申报过程中严 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做相应处理。
3. 各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 做好企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在组织企业申 报及推荐报送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 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 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 风廉政建设和申报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在评审过 程中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 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 44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积极主动做好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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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政策详情点击: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附件1
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申报书
(2021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设区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〇二一年制
填写说明
一、总体要求
1. 申报书所填数据为申报企业数据。
2. 文字叙述应清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
3. 申报书中所涉科研成果及基础条件设施、平台等均为申报企业所有,所属权为其他参与或共建单位的不可列入。
4. 申报书中除标明“近两年”“近三年”的指标项外,其他项中需填写的数据均指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数值。
5. 涉及的财务数据须与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情况
1. 行政区划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填写至县(区)。例如,南京市玄武区为320102。
2. 企业规模:参照国家统计局2017年公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填写,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例如:
行业 |
指标 |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3. 场地设施
(1)科研场所:指专门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场所和用房,如研发中心、研发部等。
(2)高价值科研仪器设备:指能反映企业研发硬件条件的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企业包括基础软件系统等。企业需提供主要高价值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4. 人员构成
(1)职工总数:为企业全职职工人员数,相应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2)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其中,“研究人员”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指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关键资料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科技人员需提供工作岗位明细及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外籍科技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
(3)高层次人才:指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引进或培养
(4)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三、研发能力及服务成效
1. 创新平台:指市级以上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人员数指全职在平台上工作的人数,同一人员在多个创新平台工作不可重复计算。
2. 近三年已授权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无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培育为省研发型企业。知识产权须在有效保护期内。专利有效性以企业申报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需提供近三年已授权知识产权汇总表。
3. 技术性收入
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技术开发收入:指企业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许可收入:指企业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获得的收入。
(4)技术咨询收入:指企业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获得的收入。
(5)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获得的收入。
审计报告中的上年度技术性收入明细需附能体现企业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的技术合同证明,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通讯地址 |
|
行政区划代码 |
|
||||
所属园区 |
|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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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情况 |
□已上市 □辅导阶段 □申报阶段 □未上市 |
||||||
上市地点 |
|
上市公司代码 |
|
||||
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其他 |
||||||
企业所属领域 |
□电子信息 □装备制造 □生物医药 □先进材料 □能源环保 □航空航天 □海洋工程 □轨道交通 □汽车和零部件 □其他 请填写 |
||||||
企业获得称号 |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 □瞪羚企业 □其他 请填写 |
||||||
主营业务 |
|
||||||
主营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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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
项目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总收入(万元) |
|
|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
|
|
||||
技术性收入(万元) |
|
|
|
||||
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
% |
% |
% |
||||
场地设施 |
总面积 |
平米 |
其中,科研场所面积 |
平米 |
|||
企业仪器设备总价值 |
万元 |
其中,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 |
万元 |
||||
科研仪器设备总数 |
台/套 |
其中,高价值科研仪器设备数 |
台/套 |
||||
人员构成 |
职工总数 |
人 |
博士 |
人 |
|||
硕士 |
人 |
||||||
本科 |
人 |
||||||
科技人员数 |
人 |
研究人员 |
人 |
||||
技术人员 |
人 |
||||||
辅助人员 |
人 |
||||||
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重 |
% |
||||||
人才数 |
|
人 |
|||||
省部级人才 |
人 |
二、研发能力及服务成效
创新平台 (不超过5项) |
平台名称 |
级别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创新平台人员数 |
人 |
|||||||||||||||
研发费用 |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研发费用(万元) |
|
|
|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 |
% |
% |
|||||||||||||
近三年承担 市级以上 科研项目 (不超过5项) |
项目名称 |
立项批准部门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核心技术 及情况说明 |
(详细列举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说明技术优势,以及获取该技术的方法、途径,同时对照每项核心技术,各列举3项在近三年签订的主要技术合同) 技术1: 对应合同1、合同2、合同3:
技术2: 对应合同1、合同2、合同3:
……
|
|||||||||||||||
近三年已授权 知识产权 |
PCT专利 |
件 |
国家一类新药 |
个 |
||||||||||||
发明专利 |
件 |
国家二类新药 |
个 |
|||||||||||||
实用新型 |
件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
个 |
|||||||||||||
软件著作权 |
项 |
三类医疗器械 |
个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项 |
二类医疗器械 |
个 |
|||||||||||||
近三年牵头 制定技术标准 (可添加) |
标准名称 |
标准级别 |
||||||||||||||
1 |
|
|
||||||||||||||
2 |
|
|
||||||||||||||
3 |
|
|
||||||||||||||
近三年获得 政府科技奖励 (可添加) |
项目名称 |
奖项名称 |
奖励级别 |
|||||||||||||
1 |
|
|
|
|||||||||||||
2 |
|
|
|
|||||||||||||
3 |
|
|
|
|||||||||||||
近两年 技术性收入 |
|
合计 |
其中 |
|||||||||||||
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许可 |
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 |
||||||||||||
2019年 |
技术性总收入(万元) |
|
|
|
|
|
|
|||||||||
技术合同数(项) |
|
|
|
|
|
|
||||||||||
来自关联方技术性收入占技术性总收入比重 |
% |
|
||||||||||||||
2020年 |
技术性总收入(万元) |
|
|
|
|
|
|
|||||||||
技术合同数(项) |
|
|
|
|
|
|
||||||||||
来自关联方技术性收入占技术性总收入比重 |
% |
|
||||||||||||||
服务社会 情况 |
服务企业、机构(家) |
2019年 |
2020年 |
|||||||||||||
|
|
|||||||||||||||
(具体描述帮助企业/机构解决哪些重大技术难题及取得的成效)
|
||||||||||||||||
牵头/参与设立产业创新联盟 |
□是 □否 |
牵头/参与成立行业协会 |
□是 □否 |
|||||||||||||
(如有,请列举,并详细说明企业牵头/参与设立产业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情况)
|
三、企业研发活动简述
1.企业研发团队及核心成员简介
|
2.企业主要在研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预期技术突破、未来产业价值及有望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等,限1000字以内)
|
3.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简述
|
4.企业近三年重大创新成果及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简述
|
附件2
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度技术性收入明细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苏科技规〔2018〕363号)的规定,如实编制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是申报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上述表格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恰当界定企业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企业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企业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金额及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技术性收入明细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相关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技术性收入明细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0年度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已按照《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在2020年度的企业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四、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
贵公司2020年度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是按照《江苏省研发型企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的,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申报江苏省研发型企业认定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五、审计结论
经审计,××(公司名称)2020年度职工总数××人,科技人员××人,其中博士××人,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技术性收入××万元,从关联方获取的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技术性总收入的比例××%,技术性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发费用××万元,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附表:
1、2020年度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2、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月×日
附表1
2020年度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技术性收入 |
||||||
编号 |
项目名称 |
技术类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合作单位 |
合同起止 时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2020年度到账金额 (万元)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公司盖章:
附表2
2020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结构明细表
类别 |
2020年发生额度(万元) |
内部研究开发支出费用 |
|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 |
|
直接投入费用 |
|
折旧费用 |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其他费用 |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
|
研究开发费用(内、外部)小计 |
|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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