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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在南京市全市粮食经营主体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11  浏览次数:1125

为深化粮食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粮食行业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粮食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自觉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信用监管的通知》(苏粮监〔2020〕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粮食经营主体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代理申报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00586

一、信用承诺事项和对象

(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申请承储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或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交易等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

(三)申请粮食行业财政性政策扶持、项目建设、资金奖补的市场主体;

(四)申请粮食行业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

二、信用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书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承诺事项、承诺日期等内容, 其中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流通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粮食行业的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粮食经营活动;

(二)审批或申报事项符合条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粮食等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粮食等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约谈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信用承诺程序

(一)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除行政处罚类《信用修复承诺书》可直接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外,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承诺对象、承诺事项和本区域实际,依法依规制订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文本,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局制订信用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经营主体可在市发改委网站自行下载。

(二)实施信用承诺告知。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引导本区域粮食经营主体开展信用承诺活动。在实施审批或申报事项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粮食经营主体取得承诺书的方式或提供纸质承诺书文本。

(三)组织作出信用承诺。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承诺对象仔细阅读承诺书内容,了解承诺书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承诺书。对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应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作出信用承诺;对申请参与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任务的粮食经营企业,应于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后签订;对申请承储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粮食经营主体,应在签订承储合同时同步签信

用承诺书;对申请参加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交易等经营业务的粮食经营主体,应在政策性粮食成交后签订信用承诺书;对申请粮食行业财政性政策扶持、项目建设、资金奖补的市场主体,应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作出信用承诺;失信市场主体开展行业信用修复时,在提交行业信用修复申请时按规定格式作出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书归档公示。承诺书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信用承诺主体为企业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主体留存,另一份交接受承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信用承诺主体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承诺书产生 7 个工作日内以图片或 PDF 文件等形式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信用承诺运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要按照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但未进行信用承诺的应纳入信用信息记录。粮食经营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后,要将遵守信用承诺的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粮食经营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工作要求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举措。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制度的推行落实工作,建立信用承诺工作管理责任制,加强信用承诺工作的宣传教育,告知引导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作出信用承诺。要结合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等活动,强化信用承诺的检查和运用,督促粮食经营主体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信用自律意识,做到恪守信用、履行承诺、依法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各区粮食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推行落实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市对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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