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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下半年南京市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18  浏览次数:1117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2020年新增100家总部企业行动 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9〕66号)和《南京市2020年总部经济 工作要点》,现开展2020年下半年市级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工 作,有关事项如下: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6190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 总部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或实现能级提升。其中能 级提升包括: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区域型 总部升级为全国及全球总部,一般子公司升级为功能型总部。

2. 总部企业的母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

(2) 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3)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 500强企业;

(4) 境外跨国公司(制造业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 务业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5) 行业领军企业(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

元)o

(二)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且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 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 企业。

(三)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 合管理和服务职能,且投资或管理的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 苏省以外地区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区域型总部企业。

(四)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且由母公司授权,承担研 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的 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二、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 楼宇最大产权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持有

楼宇产权不低于80%。 -

2. 楼宇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其中商务办公面积不低 于2万平方米(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除外,下同)。

3. 楼内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连续两年税 收增幅不低于10%0

4. 楼宇入驻率不低于85%,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其中 至少有一家市级总部企业,在楼宇所在区纳税的企业数占楼宇内入 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0

5. 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配备实用的计算机物业管理软 件、24小时保安服务和维护服务;配备中央空调、知名品牌电梯; 配备停车场或提供车位。

6. 交通便利,周边交通网络发达,附近酒店、银行、邮局、便 利店等设施齐全。

三、 申报时间

2020 年 11 月 18 0 -2020 年 12 月 3 日

四、 申报材料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 附件1 );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 执(外资企业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金融类 企业提供);

3. 申报企业申请书。阐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报 企业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及申报企业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 关系和股权比例),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本通知所列 申报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请书加盖申 报企业公章;

4. 对照申报条件,根据企业实际,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或审计报告(英文材料需要附中文翻译件);

5. 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说明 及授权书,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

6. 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

7. 关于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十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的 承诺书。

8. 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报认定外资总部的,申报 企业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书,申报企 业管理的境内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佐 证材料(纳税证明或人员社保记录或经营合同或制作业生产场地证 明、或开票记录等),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企业的关系往来凭证, 申报企业母公司在中国境内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明细及佐证材料 等)。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申请总部楼宇认定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 《南京市总部楼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2. 楼宇产权证(复印件);

3. 楼宇关于符合认定标准的自评材料。

五、 申报流程

1. 申报主体向属地初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级发改部门负责

内资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申报材料的初审,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外资 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 -

2. 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分别提交至市发改委、商务局进行复审 (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申报材料的复审,市商务 局负责外资总部企业申报材料的复审);

3. 复审合格的企业和楼宇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集 中评议,确定拟认定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名单,在《南京日报》等 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 经公示的总部企业和总部楼宇名单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联席会议发文公布。

六、 有关要求

1. 各初审部门负责对企业和楼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核实、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分工 于2020年12月3日前上报市牵头认定受理部门。

2.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指导和服务, 确保2020年下半年全市总部企业、总部楼宇认定和已认定总部企业 复核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的申请表可在南京市发改委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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