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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0-9-7  浏览次数:1213

一、支持重点

(一)国际联合研发项目

1.企业国际联合研发:支持在宁企业面向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围绕南京“4+4+1”主导产业的关键技术需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领先技术成果,联合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此类项目市级给予每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医疗卫生国际联合研发:支持在宁医疗卫生机构围绕各自重点优势及特色专科,与技术创新能力强、与我市合作关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共同就重大疾病临床诊治关键技术开展研究,提升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

2020年重点支持领域:

⑴重大慢性疾病的防治关键技术与精准化治疗;

⑵干细胞与再生医学、增材制造与生物医学工程、人工智能与智能影像等前沿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

⑶生物标志物、药物新靶标与个性化医疗的临床应用研究;

⑷生长发育、遗传与健康的预防干预研究;

⑸重大、突发传染性疾病的快速检测、预防预警及救治策略研究。

此类项目市级给予每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在宁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领域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协同攻关等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主要外方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应为已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的“国际合作”-“各国概况”栏目相关内容)。

此类项目市级给予每项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获国家科技部、江苏省科技厅“一带一路”技术合作立项的项目,市级不给予重复支持。

(三)国际产业合作区建设项目

支持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建设国际创新资源集聚区或平台载体,包括国别/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创新园等载体,具备政策、技术、人才、资本、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的能力,助力创新资源集聚落地、整合配置。

参照《市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等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支持国际产业合作区建设。第一年为挂牌筹建,从第二年开始,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给予绩效考评。评定为“良好”等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评定为“优秀”等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应当及时整改。

(四)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项目

支持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及跨国公司在宁设立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在宁专业性对外科技服务机构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服务南京企业创新国际化需求,帮助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和项目,促进国际创新资源在南京实现高效转化。

此类项目市级给予评定“良好”等次的机构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给予评定 “优秀”等次的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南京市项目申报热线: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二、申报条件

(一)国际联合研发(含医疗卫生类)项目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与海外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流实践,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中方参与单位之间也需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项目不支持软课题合作研究项目,不支持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出国进修、一般性学术交流考察、人员互访及参加国际会议等。

国际联合研发(含医疗卫生类)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优先支持技术成果在合作国家实现应用示范的项目。

(二)国际产业合作区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国际产业合作区建设牵头和负责单位,是已在南京市完成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实力和经济实力。国际产业合作区是对区域或产业领域创新资源集聚和有效配置转化的重要平台,须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办法;有稳定的、优质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在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有效集聚国际创新资源上可在区域或产业领域发挥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三)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是2019年12月前在南京市完成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业从事跨国技术转移服务,运行状况良好,有稳定优质的海外合作渠道,为在宁企业服务业绩良好,有较好的专业团队,有明确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开展了国际技术转移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有一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四)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方面合作的,须事先履行境内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人的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四类项目之间不得兼报。市级在研的相同内容项目或有市级国合计划在研项目(含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本年度该计划。

国际联合研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项目:同一申报单位或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医疗卫生国际联合研发项目:同一申报单位限报2项,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1项

(六)鼓励申报单位通过设置科研助理、外事秘书专岗或招聘人员从事项目相关工作,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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