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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6-28  浏览次数:1549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机制,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政策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加科学合理实施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形成提升亩均产出、优化资源配置的发展导向,把高质量发展要求体现在扶优扶强上,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评价原则
(一)绩效优先。建立以企业亩均产出绩效为核心的评价制度,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综合评价。
(二)客观公正。确定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注重评价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对企业发展绩效作出客观评价。
(三)统筹推进。结合各县区、开发园区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统筹建立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体系,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四)分类施策。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根据不同区域、行业特点,分类指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差别化政策。坚持正向引导为主,推动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高质量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全部工业企业(含规上、规下):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3。
2.评价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及互联网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4—65。
本办法所称企业均指独立法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前两位44—46)不列入评价。
对以下两种情况,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自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过渡期内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所在县区、园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亩均效益办”)备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暂不实施评价,过渡期自备案时间计算,过渡期满3年或由县区、园区提出,主动解除过渡期的,重新参与评价。
(1)新设立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
(2)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3年内(自合同规定竣工期限起),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百分制)
对工业企业、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
1.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综合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4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20分、10分。
2.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单位税收、单位营业收入2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60分、40分。
3.企业综合素质附加指标:最高加分20分。
(三)计分方式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评价指标的影响,综合评价企业动态发展质量,各项评价指标数据采用评价年度占70%、评价上一年度占30%加权计算获得,其中,企业于评价年度投产并自愿参与评价、不列入缓冲期的,由企业所在县区、园区行文报市亩均效益办备案,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数据采用评价年度占100%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0+(综合税收/综合税收基准值)×3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综合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基准值)×10+企业综合素质附加分。
(亩均税收、综合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四项最高分分别不超过60分、45分、30分、15分)
2.软件及互联网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单位税收/单位税收基准值)×60+(单位营业收入/单位营业收入基准值)×40+企业综合素质附加分。
(单位税收、单位营业收入两项最高分分别不超过90分、60分)
3.指标解释及计算
(1)亩均税收(万元/亩):是指参评工业企业每个自然年度每亩地实际纳税额。亩均税收=综合税收/用地面积。
(2)亩均营业收入(万元/亩):是指参评工业企业每个自然年度每亩地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3)综合税收(万元):是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与评价上一年度加权计算得出(评价年度投产并自愿参与评价、不列入缓冲期的企业除外)的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税金总额。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等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企业出口发生的退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
(4)综合营业收入(万元):是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与评价上一年度加权计算得出的(评价年度投产并自愿参与评价、不列入缓冲期的企业除外)营业收入总额。
(5)单位税收(万元/平方米):是指参评软件及互联网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单位用地面积上的实际纳税额。单位税收=综合税收/用地面积。
(6)单位营业收入(万元/平方米):是指参评软件及互联网企业每个自然年度单位用地面积的营业收入。单位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7)用地面积:指参评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企业占地数据应按照企业占地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准确统计,汇总计算得出,企业占地数据应包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用地(包含未使用的部分):
第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第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有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或厂房、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根据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
第三,既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由县区园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以测量报告数据为准。
对于“一企多地”,将多地的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合并计算;对于“一地多企”,将每个企业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单独计算,其中,出租方企业的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有面积计算,不剔除租出部分。
(8)指标基准值:由市亩均效益办根据上一年度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综合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幅度水平调整确定,不再另行发文。
4.企业综合素质附加指标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指标体系中增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包括:

序号

加分项

加分细则

数据来源

1

智能工厂

绿色工厂

专精特新企业

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市经信局

2

规上企业

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加5分

列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加5分

3

产业导向

列入战新产业目录的企业的加3分

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规上工业企业加3分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4

研发机构

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

5

研发投入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30%(含)以上的加2分,增长15%(含)—30%的加1分

市科技局

6

院士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

院士工作站加3分,博士后工作站加2分

市科技局

市人社局

7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市科技局

8

品牌

(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加5分、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等)加3分

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信局

9

质量

中国质量奖加5分、省政府质量奖加3分、市长质量奖加1分

市市场监管局

10

发明专利授权

评价年度每新增一件发明专利授权,加0.5分,最高加3分

市市场监管局

11

诚信纳税

A级纳税信用加1分

 

市税务局

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各类综合素质附加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
(四)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对工业企业、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制定不同的分类方式,分别排序。
1、工业企业
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含);
B类(提升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5%(含)之间;
C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5%—95%(含)之间;
D类(倒逼整治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整治、搬迁改造、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2.软件及互联网企业
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两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30%(含);
B类(提升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70%。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对评价分类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五)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定档调档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1.主板上市企业、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直接定为A类。
2.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软件百强企业,直接定为A类。
3.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列入A、B类。
4.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园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定为A类。
5.对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为13),在参加统一评价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内企业二次评价,二次评价结果比统一评价结果级别进位的,按二次评价评级实行调档,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6.参评工业企业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A类企业超出参评企业前20%比例的,B类企业比例依次顺延(保持总体占比45%);得分为0分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如B、D类企业数量超出设定比例范围,C类企业比例相应减少。参评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A类企业超出参评企业前30%比例的,B类企业比例相应减少。
五、评价流程
(一)宣传发动
市亩均效益办启动评价工作,各县区、园区通过网站、工作平台、政策解读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运用方案,做到工业企业和软件及互联网企业全覆盖知晓。
(二)评价企业确定
市亩均效益办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园区共同确定参评企业名单,将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数据录入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系统。各县区、园区在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系统内对本辖区参评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认,核实情况、需要列入过渡期的企业和用地情况正式行文报市亩均效益办备案。
(三)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登陆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系统对企业占地面积、税收、营业收入、荣誉加分项、定档调档项等数据进行整理录入。
(四)数据核实
各县区、园区组织参评企业登陆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系统,核实本企业参评数据。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在系统内上传反馈意见及佐证资料,提交对应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会同县区、园区做好反馈解释工作;企业对数据没有异议的,填写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数据核实表(由系统生成),盖章确认后,上传确认表,各县区、园区负责审核本辖区企业数据核实、确认情况。
(五)评价
企业数据确认表全部上传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六)公示
市亩均效益办将评价结果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区、园区提出,县区、园区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七)公布
市亩均效益办将评价结果及公示情况报领导小组研究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
六、其他
(一)调整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深化落实《关于推进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运用的实施方案》,建立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专班,各部门及县区、园区抽调优秀年轻干部集中办公,共同推进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各县区、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的联动推进工作体系。
(二)本办法用于对全市工业企业、软件及互联网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区、园区要结合本区域主导产业和企业特点,实施具有区域特色的亩均效益评价。
(三)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维护。由市亩均效益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党办〔2019〕8号文印发的《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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