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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项目申报

关于马鞍山市申报2020年度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奖补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7-30  浏览次数:1508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党办〔2019〕11号)和《关于公布2020年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名单的通知》(马经信装备〔2020〕9号)文件精神启动2020年度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促进两化融合中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以及相关单位。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2020年已获得中央或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除明确要求配套的以外,不予重复支持。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

)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中,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信用审查和比对。

二、申报方式、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提交纸质材料一份,由县区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县区推荐函统一交至市经信局。

(二)申报时间和要求

1.各县区、开发园区当前疫情防控和防汛工作的同时,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核实工作

2.请各县区、开发园区于8月10日下午下班前报送推荐函和汇总表。

3.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

4.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为全称并盖章。

三、 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2.填写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表格内容务必要真实、完整,应填尽填

3.提供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非盈利机构提供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申明(须有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 申报程序

(一)集中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如实备齐项目申报材料,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资金申请表需要县区主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

(二)初审核实。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现场核实情况,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表以正式行文方式报市经信局,项目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复审。市经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严格按照《涉企行政事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审核或组织评审。

(四)信用查询和重复比对。市经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对复审通过的项目按要求开展信用查询和重复申报比对,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涉及重复申报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

(五)报送。经审核确认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六)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部门送达的审核验收材料后,进行政策性复核和程序性抽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并反馈。对申报项目的核减事项、核减原因等情况由相关部门实行告知制。

(七)结果公示。将拟兑现的政策扶持项目资金,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及时拨付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

五、申报责任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补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奖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经信局机关党委(纪委)对申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项目申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按照申报渠道拨付到企业或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市、县(区)财政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如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 附则

1、根据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事后奖补政策中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

2、本申报指南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政策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附件1:

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通用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营业执照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所在地

 

企业基本情况

 

申报资金类别

 

申报资金补贴额度

 

开户行

 

 

 

相关证明文件

及文号

 

县(区)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有关部门会审

(或专家评估)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审核

意见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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