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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100万!六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认定条件及资金补助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0-5-11  浏览次数:1402


2020年六安市第二批市级返乡创业园项目申报开始!这个项目福利特别的好,光是资金补助就不止100万元!那么企业如何去认定该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如何?
认定条件要求
小微企业创业园的认定和管理
(一)建设定位。小微企业创业园应以加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或中小项目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效率的创新创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集群效应。
(二)认定条件。小微企业创业园申报认定市级返乡创业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创业园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较为完善。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3.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招商方案。
4.有完备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5.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设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园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帮办、人员培训、商务代理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6.入驻创业园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入驻满额的除外)或有小微企业升规转化,培育成效明显。
7.入园企业要求。六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园内加工制造业企业比例不得低于80%。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且应达到《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号)有关规定。
(三)退出机制。入园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小微企业创业园:
1.企业规模发展壮大,取得单独供地后应搬出创业园的。
2.企业经营困难,不再满足基本入驻条件的。
3.企业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对园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4.企业自行申请退出的。
5.其他因政策、规划等原因需要退出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一)建设定位。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科技型创业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初期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小微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二)认定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市级返乡创业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孵化器发展方向和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6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5.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6.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7.入孵企业要求。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且应达到《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号)有关规定。
(三)退出机制。入孵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科技企业孵化器: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4.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5.企业自行申请退出。

扶持政策:
1.初次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评价为优秀的市级返乡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符合市财政同类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补。
2.经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园,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号)规定,园内企业享受贷款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创业担保基金、财税优惠等政策。
3.经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园,其所在县区应提供“帮办制”服务,并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明确厂房建设补贴、租金补贴、水电气网补贴、物业补贴、生活补贴、中介服务补贴、企业入园奖励、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孵化奖励以及创业投资、融资支持、税费优惠等政策,报市经信委备案。
4. 财政奖补专项用于运营管理和服务经费,返乡创业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统一咨询热线: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QQ:28852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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