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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5-11  浏览次数:12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返乡创业园建设,规范和加强市级返乡创业园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返乡创业园以小微企业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兼顾电商产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农业产业示范园、旅游小镇、康养小镇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返乡创业园建设要符合区域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鼓励引入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

第四条  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市级返乡创业园的认定、年度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园的认定和管理

(一)建设定位。小微企业创业园应以加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或中小项目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低成本、便利化、高效率的创新创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集群效应。

(二)认定条件。小微企业创业园申报认定市级返乡创业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创业园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较为完善。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3.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招商方案。

4.有完备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具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1人。

5.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设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园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帮办、人员培训、商务代理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6.入驻创业园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入驻满额的除外)或有小微企业升规转化,培育成效明显。

7.入园企业要求。六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园内加工制造业企业比例不得低于80%。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且应达到《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有关规定。

(三)退出机制。入园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小微企业创业园:

1.企业规模发展壮大,取得单独供地后应搬出创业园的。

2.企业经营困难,不再满足基本入驻条件的。

3.企业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对园区造成重大影响的。

4.企业自行申请退出的。

5.其他因政策、规划等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一)建设定位。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以科技型创业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初期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小微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二)认定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市级返乡创业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孵化器发展方向和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6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5.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6.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7.入孵企业要求。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且应达到《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有关规定。

(三)退出机制。入孵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科技企业孵化器: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4.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5.企业自行申请退出。

第七条 支持多元化平台建设。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产业示范园、电商产业园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多元化发展,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培育、认定和管理。经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基地),可以申请加挂六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牌子,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由相关部门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组织联合复核,按程序择优予以授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返乡创业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市级返乡创业园每年认定一批,由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明确申报要求和材料清单。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初审。县(区)经信部门会同人社、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经所在县级政府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信委。

(三)认定。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初审材料联合复核,复核合格的,报请市政府同意,予以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并授予六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匾牌。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返乡创业园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强化运营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查指导。

第十条 实行年度评价。每年对经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园组织一次年度评价,评价对象按要求提交评价材料,市经信委牵头,对照认定条件和基本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评价为优秀的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实施动态管理。市级返乡创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予以摘牌:

1.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

2.返乡创业园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4.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一年内3次以上无故拒不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或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返乡创业园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奖励,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返乡创业园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经信部门上报运营管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同时积极宣传各级返乡创业政策,组织企业参加返乡创业活动。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初次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评价为优秀的市级返乡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符合市财政同类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补。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园,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六政〔201823)规定,园内企业享受贷款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创业担保基金、财税优惠等政策。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园,其所在县区应提供帮办制服务,并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明确厂房建设补贴、租金补贴、水电气网补贴、物业补贴、生活补贴、中介服务补贴、企业入园奖励、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孵化奖励以及创业投资、融资支持、税费优惠等政策,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奖补专项用于运营管理和服务经费,返乡创业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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