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合肥市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支持自主创新发展政策
27. 鼓励科技保险融资。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2020无变化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较2019年,“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改为“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8. 鼓励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补贴范围扩充,将“专利权”修改为“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降低融资额标准,由“500万元”下调至“300万元”;新增“省市不重复补偿”;“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改为“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9. 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 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 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改为“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0.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新增“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1.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新增“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2.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新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项目”;新增“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3.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新增“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4.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2020年无变化
35.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1)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孵化投资等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将“专利运营”归入“第50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新增“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孵化投资等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2)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成功在肥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2020新增条款
(3)对考核优秀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将“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归入“第50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删除“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补助”
36.对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原文为2019年第41条,2020年无变化
37.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原文为2019年第42条;较2019年,修改奖补方式,将“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改为“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38. 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进行奖补,对500 万元以上至1 亿元、1 亿元以上至5 亿元以及5 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奖补。与本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原文为2019年第43条;较2019年,删除“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奖补;“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改为“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新增“与本科技政策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39.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
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新认定的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原文为2019年第二项第44条;较2019年,降低
国际合作基地”奖补,由“1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新增“对新认定的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20新增条款
43.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新增条款
44. 鼓励投保研发及专利等保险。
(1)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 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将“专利保险”单独作为本条第2款。
(2)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 鼓励企业租用科技仪器设备。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地区部分)、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G60 科创走廊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较2019年,“安徽省”改为“安徽省(合肥地区部分)”
46.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上年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无变化
47.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发展。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无变化
48.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无变化
49. 支持合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支持加强人工智能前沿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场景示范、骨干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具体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 号)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新增条款
50. 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新增“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2)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无变化
(3)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发展联盟,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降低奖补标准,由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4)鼓励发展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新型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原2019年第38条,将“专利运营”改为“知识产权运营”;
新增“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1. 支持专利发明、授权、维权、创优与培育。
——原2019年第39条,将操作规程内容加入细则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5 万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 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 件、20 件、30 件且缴满连续五年年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降低奖补标准,由10万元调整为5万元。
(4)对当年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予以资助,单个案件总额不超过2 万元,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 0.1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0新增条款
(7)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原2019年第40条,2020年无变化
52. 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择优认定为具有创新领先意义且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政策咨询热线: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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