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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4-8  浏览次数:1680

2020年3月25日,合肥市财政局印发《合肥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合财乡〔20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对《办法》解读如下。0551-65300518

 

 

 

01《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9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方案》,将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由一般转移支付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为适应调整后管理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省财政厅也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336号),同时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02《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转移支付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办法》第三条除规定了市(县)区财政局的工作职责外,提出“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支付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三是明确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及权重。遵循规范、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20%)、绩效评价结果(40%)。

 

四是提出建立项目库的要求。为缩短前期准备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办法》第九条要求各地按照相关财政规划制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同时“建立项目库”。

 

五是细化管理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支付,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六是增加落实公开公示制度的条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是对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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