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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项目申报

关于阜阳市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2-25  浏览次数:1746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含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下同)加强与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协同配合,与省做好三级联动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稳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在省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全额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县市区初审提出,市级复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在省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全额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一类医疗器械网上备案实行“不见面”快速审批。协助企业做好二类医疗器械申请注册咨询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防控用品出口生产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增加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加大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阜南县、临泉县、颍上县可返还60%。将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纳入省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春节期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在岗人数(含临时工),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属地就业资金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省政府收储以外的部分由属地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八、落实国家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确保贴息后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给予办理展期或续贷。积极申请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大力推广“央行直通车”模式,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疫情防控信贷“绿色通道”,通过简化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探索创新线上信贷模式等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省级已出台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系列支持政策,优先推荐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政策支持。市级出台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促进重点产业招商引资等奖补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市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市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配套资金从市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以上政策措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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