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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培育范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奖励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4-13  浏览次数:1772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阜政办〔2020〕5号),现将《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培育范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2020年4月9日

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

培育范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阜政办〔2020〕5号)要求,规范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和纳税,符合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554”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

2.以2019年底产值为基数,承诺3年内或5年内新上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台阶

3.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危害、质量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二、基本资料

1.《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三年培育范围企业申请表或《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五年培育范围企业申请表》原件。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包括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来3年内(5年内)公司产值将新上台阶,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税收不迁离我市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我市剥离等。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股权架构、主营业务、主导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实现发展目标的支撑路径等)。

5企业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2019年12月份生产统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本表只需规模以上企业提供,暂时未入规企业及项目提供说明材料即可)。

7其它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准备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到县市区(含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下同)经信部门申报。集中申报时间自本认定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截止。

(二)县区初审。县市区经信、财政、统计部门等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联合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将符合条件拟纳入三年培育、五年培育范围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四)认定公开。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通过后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培育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列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是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可及时补充增加。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新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常态化受理申报,备齐申报材料后即可申报。若出现申报条件第3条的情况,则取消培育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3


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阜政办〔2020〕5号)要求,按照细化、量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可落地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列入阜阳市工业企业“13581”龙头培育工程三年培育范围或五年培育范围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兑现时间及标准

(一)对2020年当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含10个百分点)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台阶奖以外,另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4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本条政策兑现时间及标准、兑现程序按照《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政办〔2019〕31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二)对纳入三年培育范围、且三年内每年产值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含5个百分点,下同)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培育期内每年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60%进行奖补。其中,前两年培育期内,每年奖励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30%;第三年实现上台阶目标的,按照前两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30%和第三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60%予以奖励。培育期当年未达到增速目标的,当年不予奖励。

兑现时间及标准:对列入三年培育范围的企业,对前两年产值增长等符合条件的,次年一季度核实产值与对地方财力贡献后,按照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30%计算奖励额度,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第三年实现上台阶目标的且产值增长符合条件的,次年一季度按照前两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30%和第三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60%予以奖励。

(三)对纳入五年培育范围、且五年内每年产值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培育期内每年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40%进行奖补。其中,前四年培育内,每年奖励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20%;第五年实现上台阶目标的,按照前四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20%和第五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40%予以奖励。培育期当年未达到增速目标的,当年不予奖励。

兑现时间及标准:对列入五年培育范围的企业,对前四年产值增长等符合条件的,次年一季度核实产值与对地方财力贡献后,按照企业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20%计算奖励额度,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第五年实现上台阶目标的且产值增长符合条件的,次年一季度按照前四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20%和第五年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的40%予以奖励。

(四)对纳入培育范围企业,产值达到预期目标,且产值增长当年实现翻番的,奖补资金翻一倍。

兑现时间及标准: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年产值达到预期目标,且产值增长实现翻番的,在次年一季度兑现(二)(三)两条奖励时,奖补资金翻一倍。

三、兑现程序

1)奖补金额第一次由企业在纳入培育后次年2月底之前向县市区(含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下同)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产值数据,财政部门负责确认对地方可用财力新增贡献额度。后续年度不再需企业申请,由县市区经信部门直接在每年一季度前组织相关部门审核。

2)受益财政为县市区的,由县市区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按程序予以奖励。

3)受益财政为市的,由县市区初审后,经信、财政、统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奖励。

4)受益财政为市县(市、区)两级的,由市县(市、区)两级按受益比例予以承担。其中市级负责奖励部分由县市区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比例予以奖励;县市区负责奖励的部分由县市区给予奖励。

四、管理监督

(一)各县市区政府、阜阳经开区管委会、阜合园区管委会及市县(市、区)经信、财政、统计等部门承担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取消其3年内市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政策若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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