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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8/8/21  浏览次数:2804

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

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阜政办〔2018〕24号

为大力实施“双轮驱动”战略,打造“五大专项行动”升级版,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设立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普惠类、引导类、奖补类等。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阜阳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3万元奖励。

2.围绕绿色食品、煤电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医药、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及数据服务、智能制造、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先导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精准对接产业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给予每个科技重大专项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3.对我市企业承担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及企业享受省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比例足额配套;对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4.支持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并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5.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

6.对通过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50%,每年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连续扶持3年。

7.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外企业研发机构迁入我市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9.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为、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通过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

11.大力实施招院引校计划,对引进的各类高校、分校(校区)、二级学院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教育用地、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

12.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研发仪器设备购置等科技服务。支持对象为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13.鼓励企业全面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6%、8%、10%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

14.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进入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

15.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其使用费用的20%,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16.对在全市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7.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绿色食品、煤电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医药、纺织服装、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以及数据服务、智能制造、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先导产业领域前瞻性原创性科技成果,加速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

18.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19.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0.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我市高校院所及企业在阜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一次性补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支持与“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合作,支持各县(市、区)与大院大所对接合作,对保有、引进大院大所的县(市、区),在支持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创建,开发区升级,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22.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研发机构”)。对所设立的符合数据服务、智能制造、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其中第一年在注册登记后给予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视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支持。

(五)鼓励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

23.对在阜创新创业的国家“两院”院士、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等,根据其投资额度、项目科技含量等,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对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入选者、“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相应层次人才,经评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对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青年)、省“百人计划”入选者、安徽省“皖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省政府津贴人员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应层次人才,经评审,给予50-2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以上人员3年内提供面积300—6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自行租用创业场所的,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24.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25.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骨干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兼职,开展课题攻关、课程讲授、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人才年度报酬不少于10万元的,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补助用人单位,用于高层次人才的交通补贴。对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企业奖励的,按企业奖励金额的20%给予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全职在阜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按超出20万元以上部分的20%,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的标准补助用人单位,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

26.对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开办建设、研发合作项目补助、工作站人才培养和院士生活补助等。对入选的省“双创团队”,按照省相关人才经费资助50%的比例,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扶持。

27.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28.推行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吸引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服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省、市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研发经费支持。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9.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到阜阳注册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给予10万元奖补。根据技术转移成效,按其当年技术转移服务性收入的30%,每年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0.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独立成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法人单位,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评估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地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或网上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在本地开展大数据专业咨询、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信用评级等科技咨询的机构,达到当年服务绩效考核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50万元的,按其营业收入的10%给予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1.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专利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给予企业专利质押贷款评估费最高3万元资助,专利执行保险保费全额补助。对年授权发明专利30件以上(含3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服务机构新增托管企业(专利)达到50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

32.对企业、科研机构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科研人员研发意外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

(七)提升知识产权效能

33.加大专利创造资助力度,授权发明专利国内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工业领域专利奖励1.5万元,国外专利奖励2万元,国外专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授权发明专利当年在我市就地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每件奖励10万元。

34.对新认定(含复核新认定,下同)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含产业导航)的单位,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奖励资金10万元。对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

三、附则

35.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项目指导目录由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布。

36.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现资金。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7.本政策与中央、省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抽取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38.本政策所需扶持资金,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市定政策所需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项目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按比例共担,其中:市与县(市)分担比例为2:8,市与三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分担比例为3:7。

39.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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