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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12-31  浏览次数:1973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43),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附件: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2019年12月30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2019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增强平台的支撑引领服务带动作用,完善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指以提升合肥创新能力为目标,以产学研相结合等创新主体为依托, 提供系列科技服务设施、配套环境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服务对象面向科技型企业,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备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功能多类服务载体

第六条 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

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科技企业不少于15家,年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方案。

第七条 平台日常管理、运营、维护由各平台自主负责,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共同规范运营和考核评估。

第八条 考核评估是平台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入库的平台建设、运行和服务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促进平台更好地提供各类技术服务,确保平台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九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入库并实际运行满一年(含)以上的平台。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下发年度考核通知,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入库平台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撰写自查总结,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施考核评估,现场查看考核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工作成效以及项目经费管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平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好中选优”原则评选优秀平台对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的平台,按照市自主创新政策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期限如整改未达到预期要求,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不参加平台评优。年度考核优秀的平台,三年内不重复评优。

第十五条 各平台提供的材料需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库考核资格,同时将弄虚作假记录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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