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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庐江县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字:[大][中][小] 2019/10/17  浏览次数:2075

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省部属驻庐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0551-65300518

             

中共庐江县委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设立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县财政整合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市监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供销社、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

 

2.支持民营企业上台阶。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每户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每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批发、住餐类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优先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3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3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100万元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扩大融资担保规模。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县财政逐年增加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至2022年末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019年上半年按不高于1.2%标准,2019年下半年及以后按不高于1%标准)、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县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含税融通和成长贷业务)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额所占比重不低于9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且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5%(含5%)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且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5%(含5%)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范围不包括粮油加工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4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内。(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6.鼓励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我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交所科创板、新三板市场上市(挂牌),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我县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的科技创新专板(简称省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挂牌企业已完成股改的,县财政再追加奖励10万元。对重组上市或已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迁至我县的,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县级对转板企业不重复奖补,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差额。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挂牌)公司,按融资额投入庐江县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此款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省、市制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清理物流、认证、检测检验、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高新区、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市监局)

 

8.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10%给予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项目(符合市级奖补条件的)和奖补资金50万元以上的普通技改项目,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9.支持使用本地产品。积极推荐民营企业申报合肥市“两创”产品,建立我县地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定期更新和发布。对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在生产制造环节,当年在本县无关联资产的工业企业采购其生产的工业产品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县内国有企业采购和自建施工项目,要按照就近方便、降低物流成本的原则,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全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施工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建筑、农业、工业、商贸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行业内民营企业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商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公管中心、县财政局)

 

10.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由政府安排参加的境外展览会给予参展费(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的海外运杂费)不超过70%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参加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支持(或组织参加的)的重点国内展会,给予企业参加境内展会费用(展位费、布展费)50%的补贴,与县其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补。(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1.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引才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博士学位人员,或相应层次的高级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资助;具有副高级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给予每人6万元资助;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员,或具备技师及以上资格技术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资助;在认定的国内名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或具有其他特殊技能、一技之长人员,给予每人4万元资助。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庐江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服务三年以上,当年在庐江县购买首套住房的,给予购房款30%且县城内不超过20万元、县城外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按每月县城内1500元、县城外800元给予补贴,一年一补,补贴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12.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实施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到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其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意见中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县级不重复奖补,另有规定除外。本意见实施后,我县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庐江县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民营经济发展任务落实,组织开展民营经济考评工作,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庐江县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第一组长:王连贵   县委书记

 

组    长:许华为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苏少春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潘炳生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  卫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牛  坤   县委常委、副县长

 

何江宏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县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

 

县人民法院分管负责人

 

县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人

 

县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

 

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人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

 

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

 

县房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县工商联主要负责人

 

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

 

团县委主要负责人

 

县妇联主要负责人

 

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县财政局(县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县统计局分管负责人、县工商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庐江县委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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