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2019年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开始,具体政策内容如下:政策咨询 0551-65300258
一、相关要求
1、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
2、申报、复核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要按照《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申报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需要提供近两年企业营业收入、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出口交货值和工业设计中心近两年投入总额、占企业研发投入指出比重、设计人员经费支出、中心运营经费支出、中心培训费用、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完成项目数、产业化项目数专项审计报告。
复评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需要提供近两年企业资产总额、两年资产净增额和工业设计中心投入总额、占企业R&D支出比重、设计人员经费支出、中心运营经费支出、中心培训费用、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完成项目数、产业化项目数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复评工业设计企业,需要提供近两年公司营业收入、工业设计服务收入及占比、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工业设计项目完成数、承担服务外包项目数、承担国外项目数专项审计报告。
5、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各县区经信部门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和结果,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县区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对申报(复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企业请于7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经信部门,县(市)区请于7月26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发送至科技处邮箱:sjwkjc@126.com。各县区复评意见和结果,请于8月30日前行文报送市经信局科技处。
新修订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22日印发并实施,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对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复评的基本条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原办法中第八条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放到第六条中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二、是新增“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三、新增“当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的不少于5%,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新增“工业设计中心团队人员中有2人以上拥有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五、新增“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3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已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六、将(工业设计企业)成立时间从1年改正为2年。
七、将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删除。
八、将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从原办法中的“8人以上”要求修改为“10人以上”。
九、新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复评条件。
十、根据工信部《设计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厅产业函〔2018〕58号)中设计扶贫相关工作要求,为倡导企业开展设计扶贫工作,新增有良好设计扶贫经验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条款。
2019年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以下为全文内容: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有关企业: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21”,现予以公布。
2019年4月22日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一年内(截止申请日期)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涉税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情况,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时须成立两年以上,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需达到规模以上)。
(二)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具有稳定且较高的设计投入,当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设计中心经费已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鼓励设计中心财务实行单独建账。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共不低于80%,且有2人以上拥有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三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其中,与工业设计产品相关联的发明专利(含实审)不低于2项,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3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已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系统设计咨询的能力,并拥有相应业绩。
(二)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2项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第九条 申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接受复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表》(见附件2、附件4),并按程序参与复评。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复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两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企业专利申请数年均不少于3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工业设计相关专业不少于3人;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2项;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1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复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两年,工业设计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企业专利申请数年均不少于2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业设计相关专业不少于6人;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其中获奖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各县区经信部门市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和结果,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县区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更名。
第十九条 对有良好设计扶贫工作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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