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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19/1/30  浏览次数:1750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和《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亳发〔2016〕21号),加快新兴工业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提质增量、优化升级,现就支持新兴工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1.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 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 支持企业进入规模。对上年度新增规上企业,市财政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4.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5. 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以上、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上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长1个百分点,市财政奖励企业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留成总额;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6. 支持企业参展促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的,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市财政给予新设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度对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地方留成总额)。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市财政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 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对工业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300万元以上产生的利息,市财政分档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9. 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不含机器设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机器设备)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10.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其中,对现代中药、白酒产业、农副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10%;对纳入全市“小巨人”培育提升计划的中小微企业,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完工且经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年内,鼓励县区政府按照招商引资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
11. 支持军民融合发展。加大对军民融合型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的资金扶持。对军民融合型企业和军民融合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金额上浮20%。
12. 支持企业高端制造。对经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6.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对获批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最高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7.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附则
28. 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的项目,鼓励县区按照市奖励金额一定比例再予以奖励。
29.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有效。
30.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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