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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16-12-29  浏览次数:2761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以本市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由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单位自筹资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计划)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计划编制包括科技计划的设立,项目指南发布、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评估、立项推荐、审定、公示、下达、合同签订等基本程序。
(一)计划设立。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局工作计划,在局范围内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计划部门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设立总体方案(主要包括安排原则、计划设置、经费安排意向等),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指南发布。年初各相关职能科室依据年度科技计划提出本部门项目支持的重点、申报原则和注意事项。计划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报主要领导审定发布。原则上各类科技计划均须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
(三)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实行归口推荐管理。各申报单位通过淮南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市直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和中央省驻淮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推荐。其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
(四)项目受理。各相关推荐管理部门对网上申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主体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分配的推荐指标予以推荐和汇总。对推荐的项目在线打印纸质件后由推荐单位连同推荐函一并报市科技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五)项目审核。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对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的研究方向、提交成果、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论证和评审按“组评分离”原则进行,原则上所有计划项目立项前均须经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提出评审专家需求及评审建议方案;计划部门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的遴选;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专家评审过程的组织和评审意见汇总工作;局监察室负责监督。
(二)专家评审的主要方式为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根据需要还可采取论证评审、评标评审、函件评审、视频会议评审等方式。评审过程由各专家独立完成;会议评审时各小组可讨论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市重大科技项目可增加现场考察、答辩等综合论证。
(三)专家评审活动严格遵循回避制度,原则上以市外专家为主,与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回避。评审专家与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与结果,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项目立项。立项项目包括评审类、审核类。评审类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考察评审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审核类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要求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


第九条  审定、公示
立项审定。局计划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业务科室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及经费安排建议,拟出计划安排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予以立项。
项目公示。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十条  计划下达
由局计划部门根据审定意见和公示结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文件,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的立项信息。


第三章  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的执行主体四分离。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信息统计、科技报告等工作。重点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由各业务主管科室会发展计划部门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立项计划文件下达后,由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明确约定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总额、完成期限等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并明确呈交科技报告的任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研究。合同经项目负责人和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计划部门加盖“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专用章”。合同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业务主管科室和局档案室分别存档保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撤销、延期和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各业务科室会计划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执行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月起算。原则上项目经费一次性下达。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每年对在研项目进行清理和结转,尚未正式办理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撤销或中止手续的项目均应纳入结转项目范围,报计划部门汇总。对应结未结项目,由各业务主管科室核实有关情况后,会同计划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各科技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总结,由计划部门汇总后报局领导。


第十八条  科技报告。计划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均应进行科技报告。市科技局委托淮南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计划项目完成后,以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为责任主体开展项目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支持金额较大的计划项目(50万元以上),验收前进行财务专项审计。验收的组织管理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方式。面上一般项目(10万元以下)验收,由各业务科室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重点项目(20万元以上)验收,由各专项计划主管科室或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任务指标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并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验收合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任务指标完成不足7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
4、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
5、项目按规定期限完成后半年以上未验收,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
6、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7、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
验收合格项目予以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按要求整改后参加次年度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合格后予以结题,若再次验收不合格,按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对项目验收、结题等进行扎口管理。对验收证书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完成人,项目主管单位或其他个人与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计划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与监督。市科技局对年度各类计划立项项目和结果验收情况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自指南编制至结题验收全过程由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关键环节、实施程序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报告情况、验收结题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后期新立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与项目实施分置的管理制度,在预算、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中实行权限分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权限分离,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保证计划项目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廉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全过程管理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分管局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驻局纪检监察机构,被授权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主管单位。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负责对科技计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审定年度科技计划,预算安排、申报指南,项目立项安排和项目结题验收情况报告。
(二)市科技局各分管领导与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提出的预算需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按指南进行项目审核,项目现场考察评估、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合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审核项目变更,对所属领域项目进行年度检查评估、结题验收及绩效考核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会同局财务部门对资金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及对结题验收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三)市科技局计划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统筹汇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汇总立项建议、统筹资金安排、会商市财政。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科技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和结题验收;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其中重要事项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 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科技报告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 市科技局按政事分离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局属科技情报所等其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计划项目管理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受理、项目材料形式审查与创新性评价、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科技报告管理、项目验收评估;编制技术预测、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管理咨询报告。
(六)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责任制。由市科技局授权委托各县、区科技局、各园区科技部门、市属主管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淮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考察、审核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监督计划项目按计划书或合同规定要求,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及时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资金决算,协同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受市科技局委托对市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计划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情况报告)。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对项目变更申报进行审核、督促科技报告,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在项目过程管理中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与支撑服务;
(二)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遵守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
(三)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科技局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科技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机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或绩效评价及其他有关工作;
(四)客观、及时地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对涉密科技计划项目,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面向社会的管理公开制度,包括公告、查询、共享三个方面。

(一)公告。市科技局通过一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告知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信息。
(二)查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相应程序查询有关信息。
(三)共享。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成果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报告制度。计划项目基本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中期执行情况。
(二)项目统计调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需如实填报由市科技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三)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四)项目结题及绩效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题验收及绩效报告。
(五)项目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题验收及绩效报告。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包括:
(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在指南编制、立项推荐、资金分配、项目监理、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的回避。与咨询评审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咨询与评审专家。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机构与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效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并在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具体约定。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评估评审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评审行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验收、审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全过程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预算编制。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整体预算和各类科技计划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具体项目预算,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同时编报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发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绩效评价,由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可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作为次年度预算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单位、咨询评审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市科技局相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在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在计划项目考察推荐、实施监督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项目推荐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利用虚假项目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予以公开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各类市级计划项目和享受科技政策支持的资格,并不推荐申报上级项目和政策支持,追回所拨科技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科技诚信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诚信体系从事科技活动人员和单位在从事科技活动时应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届公认行为准则。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和人员诚信档案,诚信情况是项目立项和人员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八条  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推荐、审核者以及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进行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国家、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科研不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各类市计划项目和享受科技政策支持的资格并不推荐申报上级项目。


第四十条  对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评审、检查、监理、验收、绩效评价等的科技局工作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和中介服务机构发生不端行为的,取消其相关资格。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计划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科技报告等文本的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四十二条  各类计划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计划及经费的下达、项目管理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统一编“淮科计”文号。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编码和计划文件的文号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统一编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和完善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淮南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入库数据的检查审核、运行及网络保障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市科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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