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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2015-2016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领

文字:[大][中][小] 2016-12-29  浏览次数:2528

 一、登记范围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二、登记程序


1、成果登记单位应在本单位对办理登记的成果名称、主要内容、完成人等主要信息进行公示。


2、成果登记单位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


3、市科技局对办理登记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成果在黄山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出具《黄山市科技成果证书》。


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三、登记材料


1、《黄山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简表》;


2、《科技成果登记表》,需经推荐部门盖章;


3、属于应用技术成果的,须提供相关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家评价意见、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等)和转化应用证明。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二份请于2017年1月20日报送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其中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家评价意见、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和转化应用证明需提交原件。电子版请发送至1205333901@qq.com。相关表格可登录黄山市科技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四、其它事项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内取得并登记的科技成果可申报2015-2016年度市科技奖励。未进行登记的成果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相同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成果完成人排序应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家评价意见、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或植物品种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为准。


3、市科技局对登记工作常年受理。


4、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委托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受理。


联系人:王静、李瑛      联系电话:235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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