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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文字:[大][中][小] 2021-10-28  浏览次数:1065

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有关工作标准和程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组织起草了《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附件1: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实施〈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概念】文物认定,是指文物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记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文物认定决定不涉及所有权的确认和商业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 【保护级别】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登记和公布。

省、设区市和县(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将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省级或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规定,由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管理权限】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市辖区文物主管部门承担其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工作。

跨行政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由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具体承担单位。

第六条 【技术支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也可以设置专门机构,或委托有条件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承担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具体工作,但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文物主管部门在组织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时,应充分发挥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

第七条 【分类】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包括依申请认定和主动性认定。

第八条 【依申请认定】依申请认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文物主管部门受理并作出认定决定的行政行为。

更多政策详情点击:在申报项目政策汇总

第九条 【申请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时,应当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证照;

(3)申请认定对象的说明、位置、范围、照片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认定程序】文物主管部门受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出具认定决定书。需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调查评估,以及需征求利益相关人或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需征求利益相关人或公众意见的,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调查、实地走访、网络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不同形式。

文物主管部门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后,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申请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复核。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主动性认定】主动性认定是指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时,将新发现的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文化资源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日常调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或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由文物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和勘探、测绘等工作,形成调查记录。

调查对象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调查记录后,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文物普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普查。

文物普查工作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认定程序,由组织该项普查工作的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临时发现】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在进行生产、生活活动时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考古新发现】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实施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经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估,认为应当予以原址保护的,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验收意见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

已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在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后,应当根据考古工作成果修改完善基础资料,更新保护管理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登记公告】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可以采用网上公告、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文物主管部门应在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复核的,以收到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认定过程中的保护】在进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后,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明确临时保护措施,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拆除、损毁、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

文物主管部门作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决定后,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和认定结果通报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资料整理】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结果生效后3个月内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作出标志说明,6个月内建立记录档案,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纳入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

第二十条 【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化石和遗迹】古猿、古人类、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的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本办法由江苏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单位、评选周期和奖项设置】 江苏省文物局负责组织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以下简称优秀工程奖)评选工作。

优秀工程奖每3年评选一次,获奖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条【评选原则】 优秀工程奖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评选范围】 优秀工程奖评选范围为:在江苏境内实施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维修保护工程,不包括保养维护、临时抢险支护加固、迁移(抬升)及环境整治等项目。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展专项优秀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优秀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竣工1年以上,在当届评选期限内验收合格;

(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六条【评选标准】 优秀工程奖评选按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服务、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坚持以工程质量、社会效益、标杆引领为衡量标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优秀工程奖的申报,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省管县)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文物局推荐。

第八条【申报材料】 优秀工程奖的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申报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参与单位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资料;

(三)项目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其中应包括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四)工程报告等相关研究和出版资料;

(五)项目发挥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反映项目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评选专家】 优秀工程奖评选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由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抽取专家时,应尽可能考虑专家的专长与申报项目类型相匹配。

评审专家抽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申报项目或与申报项目有重要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在抽取范围。

第十条【评选程序】 优秀工程奖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省文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剔除不符合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现场考察。省文物局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三)评审。省文物局组织召开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评审会议,成立评审专家组,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汇报和质询后,结合现场考察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以不记名方式投票,形成优秀工程推荐名单。

(四)公示。优秀工程推荐名单经省文物局办公例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五)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厅党组会议审议。

(六)公布。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奖励形式】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对获奖工程的组织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参与单位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二条【评审监督】 评选过程由驻厅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评审纪律】 申报单位在评选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评选纪律的,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奖项撤销】 已公布的江苏省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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