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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高新区开展2021年合肥市质量标杆活动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28  浏览次数:1361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1﹞48号)要求,引导广大企业科学、有效、系统地开展质量标杆建设工作,促进产品、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受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根据《合肥市质量标杆认定管理规定(试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年合肥市质量标杆评选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标杆评选认定条件

质量标杆是指有关组织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工具或互联网手段,开展质量管理和改进创新活动,以提高产品水平、提升经营绩效的典型实践经验。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企业)均可申报: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在质量、诚信、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申报单位所运用的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具有通用性和创新性,已在本单位成熟应用,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且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四)承诺被认定为合肥市质量标杆后,积极参与相关经验分享交流活动。

二、认定程序

(一)1、企业依照质量标杆认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合肥市质量标杆推荐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及《质量标杆总结材料》(附件3)。

(二)2、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组织(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答辩、实地核查,确定合肥市质量标杆组织(企业)的认定名单,并在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三、质量标杆经验交流和推广

(一)持续推广质量标杆典型经验。认定名单公布后,将举办3期质量标杆经验交流活动,通过专家讲座、标杆经验分享、企业参观交流等形式,宣传推广质量标杆单位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经验,引导更多组织学标杆、超标杆、创标杆。

(二)大力提升质量标杆社会影响。与有关部门合作,通过官方媒体、大型活动和网络等形式专题报道质量标杆典型案例,组织宣传质量标杆经验,进一步扩大质量标杆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三)帮助企业深入开展对标交流和质量诊断工作。引导并鼓励拟创建质量标杆的组织,积极总结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创新方法。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于8月13日之前,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推荐报送至高新区经贸局企业服务处132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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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合肥市质量标杆推荐表

(质量标杆申报材料包括推荐表和质量标杆总结材料)

申报单位(公章)

 

行业分类 

 

质量部门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填写)

 

年度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资产总额(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税收总额(万元)

 

 

 

从业人员(人)

 

 

 

标杆名称

 

标杆方向

¨质量管理方向 ¨品牌培育方向 ¨互联网+应用方向

标杆项目简介

(申报单位填写)

 

 

近三年

申报组织

获奖情况

 

 

 

 

 

附件2

承诺书

(企业名称)  谨就申报合肥市质量标杆项目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2.如有隐瞒、虚假等不实之处、出现违规行为等,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意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相关违规信息。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质量标杆总结材料(编写说明及申报流程)

 

一、总结材料内容

(一)质量标杆名称(40字以内)

质量标杆名称应体现典型经验的特征。命名规则为:(企业)+(典型方法技术)+(经验)。如:××集团公司实施六西格玛设计的经验。

(二)摘要(500字以内)

简要介绍质量标杆的主要管理技术方法、推进过程以及主要成果和社会效果。

(三)企业概况(500字以内)

企业概况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企业性质,创建时间,历史沿革;所属行业,行业代码;地理位置,面积;主要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文化特色,组织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企业资源状况,包括人力、技术、信息和知识、基础设施、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荣获的相关荣誉等。

(四)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的背景(800字以内)

如何为解决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确定并实施了该质量品牌管理方法(技术)。

(五)管理方法(技术)的推进实施与运行(8000字以内)

企业应用质量品牌管理方法(技术)的要点及创新点综述。包括对该管理方法(技术)的解读。企业推进管理方法(技术)的步骤、过程、制度、体制、机制,做法和内容等。前后衔接、自成体系,体现可操作性。宜图文并茂,适当举例。

(六)管理方法(技术)的实施效果(2000字以内)

以定量数据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经济效益、管理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地说明应用效果,宜多用图表,并与竞争对手和标杆对比。

二、证实性材料内容(选择性提供)

组织基本信息资料,与推荐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组织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证实性材料具体清单(原件扫描件、照片)如下:

(一)相应资质和证照,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等;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2018—2020分年度的纳税额及遵守税务法律法规情况;

(三)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位次证明(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两项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排名情况);

(四)2018—2020分年度的外部财务审计报告(仅需提供正文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六)与项目相关的市级以上获奖证书,如:科技进步奖、质量创新奖等;

(七)能够反映企业综合实力、经营业绩和社会影响的其它材料;

(八)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实性材料。

三、总结材料的格式要求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总结材料(以下简称总结材料)应突出主题事项,体现典型经验的理论观点、方法特点、实践要点以及效果亮点,编写内容应详实、言之有物,逻辑清楚、重点突出、图文并茂,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

总结材料应采用A4幅面纵向编辑。文章标题为黑体小二号居中,“摘要”二字宋体四号字居中加粗,摘要及正文均为宋体小四号字,单倍行距。附表标题放置附表上方居中,插图标题放置插图下方居中,图表按类别统一编号,附表及插图标题为宋体五号字加粗。

四、补充材料

质量标杆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后,活动组织实施单位通知申报单位获得答辩和现场评审资格;进入答辩环节的单位,需准备PPT演示材料;被认定为合肥市质量标杆的单位需准备视频材料。

(一)质量标杆经验PPT编写

按照质量标杆总结材料的内容图文并茂地表现在PPT中。PPT演示总时间不超过30分钟。PPT文件总页数在40-60页之间;其中单位概况部分,PPT页数不超过5页,文件内视频展示不超过3分钟。

(二)质量标杆经验视频录制

获得质量标杆称号的单位需录制视频,用于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视频内容分三部分,总时长为30分钟。第一部分为1分钟包含演讲者图像的录像、第二部分为28分钟 PPT画面和音频的经验介绍演示,第三部分为1分钟的企业产品或品牌形象展示。

获得合肥市质量标杆的组织(企业),其总结材料、PPT、视频允许在市质协官方网站或公众号进行分享。


附件4:质量标杆申报标准

 

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普遍性认知的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发展趋势。

在管理方法(技术)本身或(和)应用过程中有创新性经验(成果)。

所提炼的典型经验是成功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的核心内容,且逻辑清晰,内容完整。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典型经验应展示管理方法(技术)如何得到系统性应用。包括相关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资源保障和实施过程等。

典型经验应对关键环节重点说明,包括从中获得的经验或教训,以增强典型经验的示范性。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有证据表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企业的质量水平得到提升。鼓励通过数据说明在实物质量、运行效率、品牌竞争力或效益水平等方面的进步。

有证据表明,该管理方法(技术)将继续得到应用,并将持续取得成效。

有证据表明,应用信息化、智能化和“互联网+”理念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经验(技术)在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推广前景。

 

 

附件5:合肥市质量标杆认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关于“打造质量标杆企业”、“发挥质量标杆企业引领作用”和工信部关于开展“质量标杆”活动的有关要求,引导合肥市企业科学、有效、系统地开展质量标杆建设工作,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质量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标杆”是指有关组织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的理念、方法、工具或互联网手段,开展质量管理和改进创新活动,以提高产品水平、提升经营绩效的典型实践经验。

    第三条  “质量标杆”认定活动旨在发挥优秀企业的榜样带头作用,营造“树标杆、学标杆、超标杆”的质量改进氛围,持续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根据工信部委托中国质量协会开展全国质量标杆活动的做法,合肥市经信局每年行文委托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开展质量标杆活动。"质量标杆"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负责,其结果报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辖区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质量标杆”认定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局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底。

第六条  认定“质量标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在质量、诚信、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其申报的方法和经验已在本单位成熟应用,对质量和绩效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业内表现突出。

第七条  认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经验。

(一)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促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经验。既可以是全面的质量管理和提升经验,也可以是应用某种方法或在某个方面的专项质量管理和提升经验。

(二)企业广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等新技术手段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水平和企业效益,促进模式创新的典型经验。

(三)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了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取得良好经营绩效的典型经验;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如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企业在提质增效方面的典型案例。

(四)企业运用质量管理方法(技术)在环保、健康、安全管控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使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优化的典型经验。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质量标杆”认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总结材料、承诺书和推荐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组织(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合肥市质量标杆组织(企业)的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申报“质量标杆”的组织(企业),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

第三章  复  评

第十条  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对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已认定的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进行评价,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复评与新申报认定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被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应按当年复评通知要求,将复评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复评材料包括总结材料、承诺书和复评表,复评材料一式一份。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市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

(三)数据核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组织专家对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评价意见,研究确定的合肥市质量标杆组织(企业)的复评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

            

第四章  复评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至79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评价中将有关情况上报,由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在评价文件中给予企业更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四条第(五)、(六)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质量标杆认定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质量标杆认定的组织(企业),在连续出现重大用户质量投诉的,经核实,由公布部门撤销其称号。

第六章  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建议企业对获得质量标杆荣誉的相关推进者和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有关质量管理知识学习、交流和深造,在其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职业发展方面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质量和技术创新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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