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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18  浏览次数:1230

为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发展和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设计在建设过程中的引领作用,服务于我市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省住建厅有关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结合我市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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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发展和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设计在建设过程中的引领作用,服务于我市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苏建科〔2017〕59号)要求,结合我市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奖和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又分为优秀综合设计奖和专项设计创新奖。根据技术水平、综合效益等因素,每类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表扬奖。

第五条 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一、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等级奖获奖总数的25%、35%,达不到评选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南京市参加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应根据省评奖办法规定及每年申报通知要求,从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治理、工程测量(测绘)。

第八条 优秀综合设计奖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城镇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村镇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

专项设计创新奖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传统建筑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结构与抗震设计、建筑给排水设计、建筑环境与设备设计、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设计、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第九条 获奖项目应符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且满足下列标准:

1、优秀工程勘察奖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规范、规程、规定。

(2)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能以恰当的工作量和勘察精度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3)勘察全过程均经过严格检查和审核,成果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

(4)具有先进的勘察理念,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工程设计等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2、优秀综合设计奖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新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图、技术标准。

(2)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

(3)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有创新、有特色。

(4)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在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5)积极开展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设计中采用淘汰落后产品的项目不予评选。

3、专项设计创新奖

(1)应有完整的应用标准体系,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

(2)为解决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的推广前景。

第十条 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应用BIM技术项目,及对行业技术发展具有引领推动作用的项目,在评选时予以鼓励和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由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须具备完善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通过申报单位自审合格或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无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经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是由常驻我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承担或为主承担的国内外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近年来承担或为主承担的我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四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为不同单位承担时应共同申报,申报时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工作。

中外合作项目,需得到外方确认,共同申报。若由中方单独申报,需外方出具同意申报的授权委托书,申报项目名称应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技术文件应当齐全,并应附参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对工程的评价、竣工验收证明、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等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和优秀综合设计奖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5人,申报专项设计创新奖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七条 同一奖项不得重复申报。暂缓评选的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年度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设立由南京市建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领导小组”指导评选工作,下设“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士或省级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担任。分设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专项设计等四个专业评选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各专业评选组评委由相关处室、行业相关社会团体负责推荐。

评选组评委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各专业评选组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评委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选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讨论评定,采取评委记名投票方式,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提出初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评选组提交的初评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确定初评结果,报“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复核。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评选委员会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根据公示及复审情况,公布评选结果,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及个人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情况,对获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向评委行贿的,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

项目获奖后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停止获奖单位两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委必须坚持评选标准,公正、客观、严守评选规则和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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