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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南京经开区开展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4-12  浏览次数:1225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70号)要求,我局将开展2021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政策免费代理指导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一、申报要求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需在2021年5月6日前,已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二、材料要求

1、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在此基础上,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进行注册,上传省级孵化器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网上材料与纸质材料须保持一致。

2、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4),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登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njxgkjrc.gov.cn/)”——“业务征集平台”,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按照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3),包括:推荐函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附件6)、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等,另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附件7)报送至兴智路10号高新园大楼一楼社保大厅12号窗口。

2、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17:30前,逾期不予受理。

 

更多政策详情点击: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附件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1.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注册时间需满2年。

2.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运营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2年。

二、孵化场地

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三、孵化资金

7.自有种子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身设立的种子资金。

8.合作的孵化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使用案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案例。

1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四、孵化服务

12.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13.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知识产权

14.已申请专利:指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5.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六、在孵企业

16.在孵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条件,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数量。

17.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单位:千平方米)。

18.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规定。

19.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注册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20.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七、毕业企业

21.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指企业获得孵化机构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金额。

2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指企业在孵化期内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相加超过1000万元。

2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指企业毕业时,已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4.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附件3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1)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包括: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2020年火炬统计基本情况表等。

(3)孵化场地情况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场地为自有产权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的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5)孵化资金情况表。

(6)孵化资金证明材料。需提供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7)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8)创业导师情况表。

(9)创业导师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10)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需填此表。

(11)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需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1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1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15)毕业企业证明材料。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16)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需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证明材料;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需提供企业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需提供兼并、收购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者资本市场名称及股票(份)代码等。

3.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

备注:主管部门推荐函、推荐表、信用承诺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等无需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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