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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江苏省开展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5-14  浏览次数:1149

为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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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重点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创建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农办牧〔2018〕27号)和《江苏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苏农办牧〔2018〕46号)精神,符合“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要求。纳入创建的畜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为主,兼顾特种畜禽。近期,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创建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技术指南(暂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进一步细化各畜种的技术要求,明确创建标准,提高创建水平。各地应严格按照创建要求,确保示范场实至名归,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树标立杆。

    2021年度创建的示范场畜种上重点聚焦生猪、肉羊、肉牛,兼顾其它畜种,优先推荐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合格的规模猪场申报;模式上重点聚焦与中小养殖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一体化经营;生产上聚焦设施装备现代化、饲养管理精细化。

    二、遴选程序与时间安排

    符合《技术指南》基本条件和养殖规模要求的养殖场和当年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根据自愿原则于每年5月底前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书》(见附件2),经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市农业农村部门填写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请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于每年6月底前报我厅畜牧业处。原则上每个年度每个设区市推荐1个单位(场)申报,最多不超过2个,复验示范场不占本年度控制指标。

    我厅对初次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创建名额从各地上报单位(场)中择优选择,并将初选结果反馈各地。7月底前,我厅按照创建要求组织专家对通过初选的单位(场)进行省级现场考核。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有效期为三年,今年对2018年度正式公布、2021年底到期并有意愿继续创建的示范场,一并进行现场复验。

    现场考核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我厅将考核、复验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经审定、公示后正式发布,并授予“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

三、其他要求

    (一)注重创建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方案》规定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指导养殖场对照《技术指南》,按规范格式准备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各地推荐上报的养殖场应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并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中简要说明。申报的养殖场须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备案。

    (二)注重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各地要结合创建活动需要,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对参与创建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创建场升级设施装备条件,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示范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了解示范场生产经营情况,指导示范场在投入品规范使用、养殖废弃物处理、疫病防控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注重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畜禽标准化养殖的宣传推广力度。请各地结合示范场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提炼有效期内部级示范场在技术装备、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并于6月底前将典型材料报送我厅畜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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