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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征求《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2021-5-7  浏览次数:1239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与示范物流园区统筹管理和科学发展,推进物流基地和园区提质增效,提高物流整体运行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支撑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6日前,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0号9号楼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处。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QQ28813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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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认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与示范物流园区统筹管理和科学发展,推进物流基地和园区提质增效,提高物流整体运行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支撑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江苏省范围内申报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原则】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应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重点物流基地

1、基地性质。物流基地是按照城市空间合理布局的要求,各类物流设施和物流企业在空间上形成一定集聚,具备物流基础功能及配套服务功能的物流集中区域,或在冷链物流、高铁物流、电商快递、应急物流等领域已形成专业物流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的集聚区域。

2、申报条件。

(1)原则上应纳入市级物流业发展规划;基地内项目用地要依法依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2)具有良好的区位交通条件。占地规模不小于300亩,物流运营面积占比不小于50%。入驻物流企业10家以上,基地内发生的物流业务年收入5亿元以上。

(3)基地投入运营2年以上,近2年经济社会效益持续增长。

(4)具备三种以上物流功能(如运输、仓储、加工、包装、分拣、配送、信息等),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的配套服务功能。

(二)示范物流园区

1、示范物流园区性质。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是经过认定、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具有公共性和基础性,对全省物流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为综合示范物流园区和专业示范物流园区。

2、申报条件。

(1)符合全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物流园区发展规划要求;

(2)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园区内项目用地要依法依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

(3)具有统一的运营管理主体,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4)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经过1年以上培育,在设施集约化、功能集成化、物流信息化绿色化等方面建设成效明显的,可优先申报示范物流园区。

3、省级综合示范物流园区要求:

(1)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对全省物流园区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拥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交通运输方式,具有良好的集疏运条件,已经开展多式联运业务,能够实现长短途运输的有效对接;

(3)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物流信息化及技术装备水平较高,拥有良好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功能较全,公共服务能力较强;

(4)具有较强的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跨区域中转集散能力,已经集聚了一批上规模、功能互补的物流企业,并已形成较大规模的物流量,在区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省级专业示范物流园区要求:

(1)为汽车、钢铁、农产品、医药、电商和快递等产业提供专业化物流服务,具有较高的行业集聚度,在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紧邻交通枢纽或交通主干线,具备良好的集疏运条件;

(3)有较完善的专业物流基础设施、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拥有行业物流信息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行业配套功能全,专业物流能力强;

(4)具有强大的专业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跨区域中转集散能力,已经集聚了一批上规模的专业物流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并已形成较大规模的专业物流量。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物流基地(园区)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发改委提出申请。

1、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申请材料包括:

(1)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的请示文件;

(2)《省级重点物流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2);

(3)基地基本情况介绍;

(4)基地管委会或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章程;

(5)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所需资料。

2、示范物流园区申请材料包括:

(1)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请示文件;

(2)《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附件3);

(3)申报园区的发展规划。园区发展规划应符合《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要求》(附件4);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上报。各设区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物流基地(园区)汇总,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

(三)初审。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物流基地(园区)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物流基地(园区)评审名单。

(四)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从江苏省“阳光发改”系统中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考察和专家打分,经评审后提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入围名单。

(五)认定。通过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对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入围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后,以文件形式确定发布并授牌。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

第六条 【动态管理】在江苏省物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动态目录,对物流基地(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建立“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开展示范物流园区竞争力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园区给予土地、资金等政策扶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可优先申报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物流枢纽。

第七条 【报表制度】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应每季度在全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上填报《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发展情况表》(附件5),真实报送物流园区(基地)上年发展情况。

第八条 【复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第九条 【退出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1)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2)未按时、真实填报基地和园区发展情况的;

(3)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或违反城乡规划的;

(4)擅自调整发展规划或变更主营业务未及时报告的;

(5)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6)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组织与实施】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重点物流基地和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物流联【2006】2号)、《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认定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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