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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对《秦淮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2021-3-31  浏览次数:1330

秦淮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对《秦淮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秦政规﹝2017﹞8号)进行修订,形成《秦淮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建议和意见请于2021年4月14日前反馈至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秦淮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秦淮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由秦淮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我区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秦淮区区长质量奖”和“秦淮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不超过4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鼓励我区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各级质量奖。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采用《秦淮区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细则》等,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政策免费代理指导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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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南京市秦淮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发委)负责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定,其日常工作由南京市秦淮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发委办”)承担,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区质发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九条 区质发委在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审定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 区质发委办在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评价申报组织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等。

   (六)向区质发委报告区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园区)、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秦淮区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国家、本市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二)通过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服务。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关行业规定认定)及重大质量投诉,无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进行信用修复的除外)。

      第十三条 已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查、信用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条区质发委办印发申报通知,通告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安排和有关事宜,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秦淮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区有关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园区)、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区质发委办。

     第十七条申报组织对所申报的所有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质发委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区质发委办从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区质发委办组织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区质发委办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区质发委办在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等环节,结合实际对申报组织进行信用审查,并征求区质发委成员单位意见,对存在失信记录且未进行信用修复的组织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区质发委办综合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区质发委办将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质发委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区政府发文认定、授牌,并给予资金激励。

第五章 激励与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对每个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给予30万元的激励,对每个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激励。激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教育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经复评再次获得该奖的,由区政府发文认定、授牌,但不给予资金激励,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已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内经复评仅达到提名奖条件的,不再重复获提名奖。

  第二十六条区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工作经费和激励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质发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区质发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区质发委办可以责令其回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参与评定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区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区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认定的,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及激励资金,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回奖牌及激励资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广质量文化建设成果,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质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区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秦淮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秦政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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