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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高新区组织开展2020年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9-9  浏览次数:1179

高新区为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我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企合函〔2020554号)和《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就2020年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应达到《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1)中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往年已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真实性声明(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胶装)报送至高新区经贸局企业服务处1321办公室。

2.创业基地运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请于915日前报送至高新区经贸局企业服务处,逾期不再补报。

高新区项目联系: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我市“双创”升级版,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应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经信局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五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经信、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七)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六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经信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基地内容);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九条  市经信局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认定名单,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授予“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并在市经信局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对“示范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测评,对测评优秀的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对测评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二条 鼓励“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每半年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每年底前提供本年度工作总结,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报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发展。

第十五条 已被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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