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510号)文件要求,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两项地方标准《美丽乡村 村标村牌设置原则与要求》、《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贵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0月3日前填写《安徽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反馈给联系人,逾期不复函,视为无异议。
更多关于该政策内容,请咨询:0551-65300586 /15855199550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12号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附件:《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编制说明
一、 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指导村探索制定村规民约,对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事务,加强村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对村规民约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一些村规民约存在内容空泛、制定不规范、实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甚至有的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为此,2018年民政部、中组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制定,对指导、规范和加强村规民约工作,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美丽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二、任务来源及工作
1.任务来源
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510号)文件的要求,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承担编制《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省地方标准。
2.工作过程
2019年11月,标准立项后,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了《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标准起草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起草工作计划。标准起草小组对我省美丽乡村村规民约制定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对安徽省内多个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同时采集和采纳了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关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详细编制,并于2020年八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3.编写规则
该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照GB/T1.1-2009最新版本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没有冲突。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制定村规民约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制定程序。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美丽乡村村规民约的制定。
3.主要技术参数
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规民约制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制定程序。
3.1.术语和定义的界定
通过参照《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界定村规民约的定义。
3.2.基本原则
通过参考《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2〕97号)、《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和《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同时结合对安徽省内多个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提出美丽乡村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原则。
3.3.基本要求
通过参考《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社发〔2018〕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2〕97号)、《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和《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同时结合对安徽省内多个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提出美丽乡村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村规民约制定的表述要求以及内容要求。
3.3.1表述要求
主要对村规民约组成部分及正文表述形式进行规范。
3.3.2内容要求
通过参考《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在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方面提出要求。
4.制定程序
通过参考《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2〕9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等文件,同时结合对安徽省内多个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提出美丽乡村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其中制定程序包括成立制定小组、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公示、审议、表决、备案、公布这9个步骤。
4.1.成立制定小组
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对制定小组组成成员及有关人数提出要求。
4.2.征集民意
通过参考相关文件及实地考察调研对被征集人数以及征集群众意见的方式提出相应要求。
4.3.拟定草案
通过参考相关文件及实地考察调研对拟定草案中应注意的事项提出相应要求。
4.4.提请审核
根据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村规民约应上报审核的机构。
4.5.公示
通过参考相关文件以及对安徽省内多个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对公示时间及公示方式等提出相应要求。
4.6.审议
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实地考察调研明确了审议流程并对其提出要求。
4.7.表决
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实地考察调研明确了表决流程并对其提出要求。
4.8.备案
根据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村规民约备案的时间及应上报备案的机构。
4.9.公布
根据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实地考察调研明确了村规民约公布的方式。
四、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的主要标准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社发〔2018〕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2〕97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号)
《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五、与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依据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
六、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本标准中不涉及任何专利。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目前,国内外尚没有的相关标准。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没有重大意见分歧。
九、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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