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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8-17  浏览次数:1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中服务贸易类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1。
(四)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以及中医药医疗服务,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事宜由省科技厅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九条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组织复核,如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徽省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认定机构: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高〔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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