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疑答惑 > 安徽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安徽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商标权的使用方法,发挥商标价值

文字:[大][中][小] 2016-11-17  浏览次数:3140

导读: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然而在市场经济下,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商标权的价值呢?

 


一、商标权的自用
商标的自用系指将商标完全由自己控制使用,是商标最常见的利用方式。
其优点在于易于维护品牌价值,但不能直接利用商标获利。如武汉周黑鸭:只做直销,不做加盟。

二、商标许可
 (一)许可形式:
(1)普通许可;(2)排他许可;(3)独占许可
不同许可方式,被许可人的诉权不同: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许可合同的订立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第43条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商标转让
(一)商标转让常见情形
1、企业并购
如,福特向吉利转让沃尔沃商标(轿车商标)及其他资产,总收购价18亿美元;通用向腾中重工转让悍马商标(1.5亿美元)。
2、为保护自己的主商标,收购他人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如,苹果收购汉王科技“i-phone”商标。
 (二)商标转让程序
企业转让注册商标,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联合商标的转让:如果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转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一并转让。
对防御商标的转让:若企业在多种商品类别上注册有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的,企业应当与受让人约定转让的注册商标的范围。比如,企业在食品、信息技术、服装等类别上都注册了某一商标,那么企业应当与对方约定转让的注册商标是指用于哪些商品类别上的商标。

 


 

四、商标权的出资
商标权的出资,即将商标权作价出资。
其优点在于直接利用商标获利,如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折价一亿元与达能设立合资公司。但会导致商标权旁落,甚至可能会被封杀。


五、商标权的质押
商标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身份将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可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对其商标权设立质押的,应当与对方订立书面合同。
企业对其商标权设立质押的,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相关文章

·含金量最高的安徽省质量奖你了解吗?
·为什么企业越来越青睐买商标
·申请注册的闲置商标危害多多,不如商标转让来解决
·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委托代理机构?
·版权=著作权?安徽卧涛为您解惑
·2016年安徽名牌产品申报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时间!
·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是一样的吗?
·网上电子商标注册,地方商标注册审查可行性研究中!
·关于开展2013年合肥名牌产品和合肥服务名牌申报工作
·如何办理安徽省著名商标变更
cnzz统计 cnzz统计数据显示 百度站长 53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