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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6-18  浏览次数:1792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双创平台及企业。

具体详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 QQ:2885218105
二、扶持政策
(一)双创平台建设运营补贴

3.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开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区科技局备案并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每平方米补助 150 元,众创空间补助面积不超过 2000 平米,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0 平米。对于区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承租区内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承租方 3 元/平米/月补助,每家补助不超过 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 3 年。
4.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于市级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 25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
(二)双创平台认定奖励
(三)双创平台孵化培育补贴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 得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股权投资额,总额达到 100 万以上、500 万以上、1000 万以上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入驻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年度贷款总额的 1给予孵化平台奖励,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当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9.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 1 户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 0.2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开发区创享汇主题活动,给予每次活动 2 万元补贴,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1.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由众创空 间(孵化器)设立,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孵化基金,经认定,开发区按不超过 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入驻企业补贴
12.鼓励大企业开展双创。对于区内大企业孵化器培育 或招引入驻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含)以上、2000 万(含)以上,分别给予入驻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骨干人员和技术人员、海归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产业方向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或新能源,年营收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拥有Ⅰ类知识产权 1 件或者Ⅱ类知识产权 6 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 3 件(含)以上,按照 2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 2 年。
15.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发改、经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决赛、赛事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五)*扶持政策
19.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 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20.在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优先推荐开发区国有引导基金支持;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团队,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 500 万元的基金扶持。
2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 10 万元。
三、附则
22.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5.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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