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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6-18  浏览次数:1813

为支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加快开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3.本政策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相关机构。本政策所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和在开发区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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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企业上市
(一)鼓励企业股改

4.对在《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经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企业改制过程中,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 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税费时,所产生的开发区经济贡献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2)“四上”企业完成改制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给予 200 万元补助。
(3)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企 业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同比保持增长的,企业每年对开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以上(1)-(3)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关于同意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的,上述资 金转为补助;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未获得前述文件的, 企业退回补助资金(无息)。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5.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 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再给予 100 万元补助。此项补助按照“借转补”方式预拨,从第一笔资金拨付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两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补助资金(无息)。
6.对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7.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采取红筹架构、VIE 架构的除外),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并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股改政策。
8.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70 万元奖励。
9.对新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主体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 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给予 400 万元奖励;新落户我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落户企业迁出开发区的,需全额退回奖励(无息)。
10.对在区科技局备案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培育层或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在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11.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的,按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科创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转板科创板精选层的,按企业科创板精选层挂牌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三)鼓励企业融资发债
12.区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 50以上融资资金在开发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速度)的 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3.新三板挂牌企业首次进行股权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按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4.对符合第 4 条政策条件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符合海恒担保公司担保条件的,给予优先担保,在政策有效期内,对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15.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发债融资且融资投资区域在开发区范围内,按在开发区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基金发展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发展奖励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 年按其管理基金实缴出资额 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 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 4
%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 实现利润的 4
%给予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 10%给予自然人合伙人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该基金实缴出资额5‰给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单支基金不超过 3 人) 人才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 10
%
以上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当年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17.对新落户开发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合计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正式运行第一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50 万元奖励。18.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与开发区约定返投比例的除外):
(1)基金当年投资开发区内企业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 3 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 2
%给予奖励;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 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专项用于奖励私募基金管理团队。
(2)基金投资的企业新落户开发区,符合开发区产业 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在开发区实际运营满 1 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金融产品补贴
19.高企贷补贴。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企贷 管理办法》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高企贷的银行,给予以下补贴:(一)由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按基准利率 10
%给予补贴;(二)由资金池作为担保的,按基准利率 30给予补贴;(三)纯信用类贷款的,按基准利率 40% 给予补贴。
20.税融通贴息。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成功办理税融通贷款的企业,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0
%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21.续贷过桥补贴。对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成功办理、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7 天内还款的免收利息费用,并按企业实际支付续贷过桥总费用的 50
%给予补贴, 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22.政银担业务。针对企业贷款担保,由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建立“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的良性合作关系,缓解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效控制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
23.政保贷业务。合作银行向开发区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风险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提高企业贷款额度,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
五、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
24.对扶持企业发展金融机构的奖补
(1)融资担保公司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 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按照其全年在开发区内开展税融通业务总额的 0.2给予补贴。
(2)对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向开发区内企业提供财政 金融产品总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综合考核居于前列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排名前三位的融资担保公司按贡献度给予共计 50 万元奖励。
25.鼓励类金融机构发展
(1)在开发区内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的 2
%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对开发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融资 担保放大倍数达到 5 倍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速超过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增速且不良贷 款水平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不良贷款水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六、附则
26.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7.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本政策第 24(2)条申报企业工商注册地范围为合肥市内。
29.本政策由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 工委负责加强对策执行的监督。
30.本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合肥市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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