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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范围

文字:[大][中][小] 2020-6-5  浏览次数:1215

安徽省近期出台的针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政策,涉及到的政策很多,每一项也有相应的资金奖补要求。具体申报电话:0551-653002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新增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发挥引导放大作用,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奖补、补助、代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推动“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开展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服务,为更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三)夯实融资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其中: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具体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8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做好国家融担基金对接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9〕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具体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等执行。

(四)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扶持培育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五)组织企业家培训。坚持分层次、成系列、广覆盖,按照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对培训费用支出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责任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制定实施计划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比对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市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按照《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财绩〔2016〕627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财绩〔2015〕430号)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基本材料
1. 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上报文件;
2. 市(直管县)、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1),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
4.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 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称号类除外);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见附件2),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
3.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奖补要求
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与制造强省建设奖补项目实行统筹,企业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个企业最高可叠加享受3个称号类奖补;
2. 加大对皖北、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支持(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本款仅适用于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有关政策中确定的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及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6个类别;
3. 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4. 对于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补实行统筹,同一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补标准(不含上浮部分);
5. 企业已获得国家或省奖补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二、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一)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省专精特新奖补的企业除外。
2.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报告(含基本情况表、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和上两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奖补省认定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奖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申报条件
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四)奖补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1. 申报条件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奖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 申报条件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上报并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上一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 申报材料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和上一年度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安排。
四、支持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七)奖补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八)支持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建设
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7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做好国家融担基金对接工作的通知》(皖财金〔2019〕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发展
具体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创新驱动引领发展打造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0号)等执行。
其中,第(八)、(九)项所需资金5亿元,省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按规定划转。

(十一)奖励“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1.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
(2)企业类项目为省内注册企业;
(3)创客类项目自获奖正式文件发布之日后60天内,在省内完成企业注册。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获奖项目,无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支持方式
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家培训
(十二)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
按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安排。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三)奖励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
1. 申报条件
新进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省注册登记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制造业企业。
2. 申报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基本材料。
3. 支持方式
对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不少于40%。

2020年安徽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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