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其他市行业资讯

其他市行业资讯

滁州市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 8 个配套文件修订内容

文字:[大][中][小] 2020-4-22  浏览次数:1591

经市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滁州市科技创新“1+4+N”政策体系相关 8 个配套文件进行修订,其中 6 个配套文件部分修改,2 个配套文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2019年10月12日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一、《滁州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暂行

   

 

 

2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连续2 次通过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连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市级奖励予以先行配套。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 元奖励;对连续认定的企业,每两次通过认定(首次认定的企业从第二开始计算,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3

第六条 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 万元、2 万元、3 元的奖励。市县两级按3:7 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七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  管理团队1 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 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

理团队5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 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八条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 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  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 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九条 单个企业同时满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政策要求时,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删除。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4

 

 

 

 

 

二、《滁州市促进创新创业平台发展实施办暂行

第四条 对符合省“1+6+2”政策和《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626 政策扶持条件的奖补事项继续按原有政策进行奖补。

第四条 对符合省创新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省政府制定政策执行, 需市县先行配套的,按市县3:7 分摊。

 

 

5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对外地高校院所在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

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市财政全额承担

 

 

6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建站给予50 万元奖补。

第八条 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3:7 分摊;创新券兑

现;高校院所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删除。

 

 

7

 

三、《滁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全文废止。

 

 

8

 

 

四、《滁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

暂行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 年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包括:拥有相关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拥有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其他优质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扶持对象。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持续经营2 年以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

 

 

9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 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  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5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 (到期还本付息后可以续贷,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  后一次性还本。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10

 

 

 

 

 

 

 

 

 

 

 

 

 

 

五、《滁州市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 对市内高校院所、企业在滁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技术  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和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技术输入方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市县两级按3:7 分摊;创新券兑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的转移转化、产学研合作服务工作。按其促成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依据实际到账额的转账凭证或发票2%给予奖励。

(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工作。按其促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成  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1%给予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申报。按照每年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市直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县

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第九条 审查。市科技局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

料进行审查,拟定符合条件项目名单,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出具评审奖励意见。市财政局依据评审奖励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共同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条 公示。经确定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四条 对在滁高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第五条 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

第六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分类奖补,

A 10 万元、B 5 万元、C 3 万元。

第七条 对专门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0      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  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给予100 万、5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  技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在市科技  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拨付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 1

1 日起施行。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后的项目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六、《滁州市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暂行

 

 

 

 

 

第五条 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扶持;对牵头组织并获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

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一次性给予10 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对获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扶持。市财政全额承担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12

 

 

 

 

 

七、《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滁政〔2013

21 号)

 

 

 

 

 

废止。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皖政办〔2018

227 号)要求,省政府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再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13

 

 

 

 

 

八、《滁州市科技创新综合考评 办 法

 

 

 

 

 

 

 

原文。

一、考评对象。将苏滁现代产业园修改为中新苏滁高新区。

二、考评原则。调整为两条原则,即为:(一客观公正原则。围绕科技创新工作,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整体考核评价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简便可行原则。尽量采用统计部门有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增强  考评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评内容。(一)科技创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1.    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由科技创新组织架构,健全工作机制, 制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等指标组成。

2.    科技创新四项考核指标。由R&D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GDP 比重、企业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四项省对市考核指标组成。

3.    科研经费投入指标。由科学技术经费支出、争取科研项目资金额


 

 

 

序号

文件名

原文件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两项指标组成。

4.    科技创新四大工程考核指标。由科技企业创新培育、科技创新项 目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四大科技创新工程 16 项考核指标组成。

5.   基础性工作指标。由信息报送、综合评价两项指标组成。

(二)指标及权重调整

每年考评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滁州  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科技进步总体情况,结合省对市  考核指标,商定调整下一年度各项考评指标的权重,并于每年5 月以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布年度考评通知,用于指导全市科技创  新工作开展。

五、考核分数评定和运用。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县(市、区)党委和  政府主要领导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  新区管委会的考核比照执行。

六、考评奖励。综合奖设置不变。单项奖修订为。

1.    科技工作争先进位奖。以省对市四项考核指标得分进行排名,设 立一、二、三等奖共 6 名,奖金 20 万元。其中:一等奖 1 名、奖金 6 万元,二等奖2 名、奖金各4 万元,三等奖3 名、奖金各2 万元。

2.    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奖。对科技人才招引培育工程考核指标得分进 行排名单项奖考核时,此类考核指标得分不封顶,设立一、二、三等  奖共 6 名,奖金 20 万元。其中:一等奖 1 名、奖金 6 万元,二等奖 2 名、奖金各4 万元,三等奖3 名、奖金各2 万元。

八、附则。(一)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创新办牵头组织实施,

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马鞍山市召开全市质量品牌升级工程暨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
·阜阳市科技局赴颍上县开展科技创新工作调研
·宿州市1-10月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全省第二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入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2020年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请条件和指标
·宿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好处详情
·迎江区经信委调研智能拦水坝项目建设情况
·2019安溪商标异议概念及应对措施
·全椒县6件商标荣获2016年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
·池州:2017年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启动
cnzz统计 cnzz统计数据显示 百度站长 53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