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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0-4-14  浏览次数:1709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合办〔2020〕7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41号)等文件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保障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按照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请材料

1.长丰县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2.长丰县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自主军人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县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完成后拨付奖补资金。

申请材料

1.长丰县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

2.长丰县小微企业新增就业人员申请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4)

3.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2019年湖北参保证明。

三、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制造业企业、战略新兴产业需同时满足:

1.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

2.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不少于50人;

3.企业2020年1—4 月份裁员率不超过5.5%;

4.与各级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失信等行为。

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企业需要同时满足:

1.2020 年一季度亏损;

2.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不少于 50 人;

3.企业2020年1—4月份裁员率不超过 5.5%;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失信等行为。

(二)补贴标准

按照 2020年前 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项补贴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报至市人社部门,由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请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2.长丰县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8)

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补贴

(一)补助对象

向重点企业输送员工实行余缺调剂、员工共享的输出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照工作时间一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输出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员工输出企业向输入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请材料

1.长丰县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9)

2.用工调剂(共享员工)协议(双方盖章扫描件)

3.长丰县用工余缺(共享员工)人员花名册(附件10)

4.参与用工调剂(共享员工)员工薪酬发放证明材料(证明员工工作时间在1个月及以上)

五、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服务企业注册地县人社部门申请,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小微企业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中型企业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由县人社部门会同经信、税务等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长丰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推荐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长丰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人员花名册(附件12)

六、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扶持对象

 2年来人社、财政部门支持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

(二)补贴标准

创业载体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 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 2 月、3月、4月)。对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创业者房租减免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经营用房,在疫情期间向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在兑现2020年社会资本孵化器基地补贴时,将房租减免作为重要指标。

(三)申请流程

创业载体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县人社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

申请材料

1.长丰县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审批表(附件13)

2.长丰县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减免明细表(附件14)

3.免收房租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农民工创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

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给予申请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报程序

补贴对象向县人社部门申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报材料

1.长丰县农民工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5)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长丰县农民工初始创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 3 人)花名册(附件16)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创业担保贷款展期

(一)扶持对象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二)补贴标准

申请贷款期限展期不超过 1 年,财政给予贴息。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供诊断证明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于5 个工作日内将展期申请信息反馈县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九、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对象、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依据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补贴政策执行时间,除已有明确规定外,自2月10—5月10日。如国家、省、市有新的就业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相关附件表格

(部分)长丰县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填表日期: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详细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新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总计______人,其中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_____人,自主就业军人______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______人。

申请补贴资金

 

审核补贴资金

 

申请企业承诺

企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若本企业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单 位 公  章:

县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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