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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19-11-15  浏览次数:2265

巢湖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巢湖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服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初始出资及以后增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市政府指定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为天使投资基金的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巢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市政府指定经开区投资公司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设立巢湖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巢湖市天使投资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和运作我市的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管委会是天使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四)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是天使投资基金的常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天使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项目投资、退出方案;

(三)向管委会上报筛选的拟投资项目及项目投资计划和退出方案;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管理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注销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有关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经开区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基金管理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年度报告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巢湖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巢湖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

第十二条 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内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或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现上市交易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天使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三)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天使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投资额度原则上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提高标准。股权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业务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和遴选

项目申报: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由基金办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登记并管理。

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对经初步筛选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

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家,对拟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项目审批: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团队项目遴选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省和合肥市有关规定,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天使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活动;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时原则上应在投资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当被投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管委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上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留存基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基金办等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经评估考核合格的,管委会可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当年基金投资额的1%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20%的亏损(对于市科技局自行评审、执行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损失不计入此范围)。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当天使投资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对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情况,不追究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损失责任。尽职免责条件为:

(一)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项目已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三)根据规定及时办理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

(四)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发生损失的,免除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损失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巢湖市科技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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