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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文字:[大][中][小] 2019/10/15  浏览次数:2681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智能家电、大健康、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语音)、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除实施细则注明的条款外,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1.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专项补贴,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区财政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4.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通过“创新贷”、“高成长贷”、“政保贷”和“科技信用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业务,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对其中开展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业务合作银行,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银行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

6.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按合肥市政策执行。

7.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

8.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且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成长期企业。

9.全面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企业股改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

(2)资产确认补贴。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高新区财力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3)股本增资补助。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4)股权激励补助。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5)新增贡献奖励。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高成长性优质企业,经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合肥高新区新增财力贡献部分(因股改增加的财力贡献部分予以扣除),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拟上市企业从兑现第一笔资金之日起五年内,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6)专业人才补助。多渠道搭建引才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我区紧缺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专业人才,为股改企业提供人才支持。对在库上市后备企业新引进的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 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3年内,其对高新区形成的财力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10.中介奖惩制度。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早规范、早改制”,提高企业应对资本市场政策“窗口期”的能力。对积极推动企业完成股改并于当年报局辅导的中介机构,由被服务企业出具履职评价,分别给予其证券、会计师及律师团队40万元、30万元及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导致企业终止审核或发行失败的中介机构,追缴相应奖励并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合作,并不予办理入库备案手续。

11.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2)企业挂牌奖励。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在完成股改、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8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3)境外上市奖励。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600万一次性奖励。

以上(1)-(3)项补助单个企业仅限享受一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挂牌)企业从兑现第一笔资金之日起五年内,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直接融资奖励。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发行额1.5%,每家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12.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50%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3.挂牌企业融资补助。鼓励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14.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并购费用补贴。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重组入区奖励。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3)并购资金投资奖励。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合肥高新区。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按照《2019年合肥高新区支持引进高质量发展项目若干政策措施》执行。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6.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总部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对经高新区备案的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8.鼓励银行新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特色)支行,创新金融服务和评审模式,每年对金融机构特色金融服务、特色评审模式给予评估,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0.2%给予专项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20.鼓励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等。根据机构对高新区企业支持、财力贡献等情况,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具体包括: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2)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3)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其他对我区科技金融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服务机构。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21.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合肥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22.鼓励开展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差别信贷政策,推出弱担保、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产品,除给予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外,按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奖;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根据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成效给予金融机构优秀金融机构奖。以上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鼓励开展投贷(保)联动。鼓励金融机构申请投贷联动试点,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开展融资模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与基金合作,开展“贷款(担保)+股权(期权)”业务联动模式,推出投贷(保)联动金融产品,共同筛选和支持科创企业。经高新区认定的投贷(保)联动金融产品,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对试点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附则

1.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本政策与其他区级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享受本政策条款的企业今后如有股份减持及相关税费缴纳等操作,必须在合肥高新区内进行。

4.本政策由上市办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高新区咨询热线: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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