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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培育奖励10万元,2019年巢湖市促进产业发展政策107条出台!

文字:[大][中][小] 2019/9/26  浏览次数:1908

巢湖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为全面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质量千亿制造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合肥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2.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搬迁项目、拆迁后重建的项目、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按本条款执行。

3.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按设备投资额1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3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评定和上年度获评且未享受政策支持的省级、合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企业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省级、合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政策与省、合肥市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企业,根据奖项设置,对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其他工业设计单项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巢湖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本市专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对新评定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未获得省、合肥市资金奖励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合肥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的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企业振兴产品质量。新评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合肥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为省级、合肥市级“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合肥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 “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安徽省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技术成果、合肥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技术成果、合肥市级五星级工业企业现场管理评价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5)支持服务型制造。新评定的省、合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含工业企业、项目、平台),按照与省、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标准化建设。对新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参与(排名前三位)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主持制定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确认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确认为合肥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合肥市级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项目以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并通过确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7)支持质量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巢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协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自愿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6)—(7)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对通过省级(含)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20%,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

(2)支持人工智能、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软件百强总部企业,给予上级奖励资金20%,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奖励。

6.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2)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绿色制造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试点的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为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制定绿色制造提升路径方案。

(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节能环保产业化、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支持绿色发展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工业企业,按总量控制且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补。

7.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通过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合肥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新型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评定的省级、合肥市级新型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或新型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只奖补一个。

(3)支持智能制造示范。对获得、省级、合肥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4)实施“企业上云”计划。经安徽省、合肥市经信部门确定的企业上云服务联盟成员单位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20家以上50家以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配套奖励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的20%,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

9.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当年度认定为合肥市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配套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省、合肥市级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度认定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配套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

(2)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省、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

10.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对评定为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成功申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一年在库奖励25万元,第二年在库奖励20万元,第三年在库奖励10万元,与省、合肥市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已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未获得省、合肥市资金奖励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一次性奖补。

12.支持企业加强信用建设。对新认定的“安徽AAA级信用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后50强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省级、合肥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且未享受省、合肥市政策支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补。

(5-14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15.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6亿元、12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2亿元的,每增加6亿元奖补5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16.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且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创优夺杯。注册地在本市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一个“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我市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3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获奖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

(15-18条执行部门:市住建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结对扶贫阜阳颍东区工业企业发展政策

19.鼓励企业投资。对于投资项目,按投资设备款的20%予以补助。

20.租赁补助。凡租赁颖东区建成的扶贫车间或其他用于扶贫厂房生产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租赁费50%给予补助。

21.用工补助。企业用工经颖东区扶贫办认可的贫困户,给予企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22.贷款贴息。对入驻颖东区的工业企业,在颖东项目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予以财政贴息,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上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70%补贴,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19-22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产品、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23.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省重大专项、重点科研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合肥市配套50%);对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根据省配套要求给予“一事一议”奖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2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6.鼓励金融机构实施创新贷,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予巢湖市区域内企业的创新贷,每笔100-300万元给予奖励5000元、300-5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500万以上的一事一议。

27.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

28.对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29.支持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100万元市级配套补贴。

30.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1.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经省以上认定),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6—31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2.对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在省级、合肥市级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各类创新载体(科技孵化器等)获省级、合肥市级以上单项奖励、补贴的,给予50%配套奖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在孵企业每新增1件发明授权专利,奖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1000元,用作运营经费。(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3.对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启动经费5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给予2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经费。

34.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符合规定要求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35.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36.经巢湖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备案,在国家、省、合肥市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获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入围赛事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获奖根据所获奖金50%予以配套奖励,(入围与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为准)。

(33—36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7.鼓励经合肥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合肥市级备案,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20万元)

38.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达到100-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一次性50%补贴, 最高可达10万元(省、市和县区不重复支持)。

40.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合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1.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团队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团队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2.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10件、20件以上,分别给予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合肥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3.对当年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予以资助,单个案件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4.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核心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3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申报时需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高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专利授权的,转让给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的5%奖励给专利人,单件不超过1万元。

(39—44条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45.茶产业。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100亩以上的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00元一次性补助。

46. 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新建钢架大棚、果树避雨设施(常年大棚且土地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0元。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元。

47.绿肥种植示范基地。新建集中连片绿肥基地,在全市种植紫云英(红花草)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48.中药材种植基地。新建中药材(木本中药材或多年生中草药)标准化种植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49.农业标准化。新确认为合肥市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确认为合肥市级、巢湖市级农资标准化示范店认定的,每个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补。

50.“一村一品”。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补,安徽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一村一品”示范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全市16个贫困村获得以上称号的,奖补标准提高50%。

51.农产品安全质量认证体系。对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单位的,每个单位奖补4万元;对年度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每个单位奖补4万元。

52.农产品品牌认证。新取得“三品”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对其认证过程中所发生的认证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给予全额补贴。

53.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择优扶持有特色的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对每个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分别给予2万元的扶持。

54.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全市支持一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55.巢湖市创建安农机”示范市工作奖补。对新获得“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称号的,给予5万元建设奖补。对新获得“平安农机”示范村、示范农机服务组织号的,给予1.5万元建设奖补。

56.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合肥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具体按照操作指南实施。

57.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在全市实施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项目,对实行机械化插秧作业服务的给予40元/亩奖补,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奖补资金。

58.支持现代渔业尾水处理配套示范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现代渔业尾水生态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9.渔稻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00亩以上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渔稻种、养、加、销综合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

60.农业产业化。设立2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劝耕贷”和“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益农信息社(乡镇、村级信息服务站)奖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域结对帮扶脱贫攻坚奖补,参加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经费。

(45—60条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1.经济果木林基地、荒山造林。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连片面积10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补5万元;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连片面积20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补10万元;新建荒山造林连片10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上述苗木品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需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上述奖补均含上级补助)。(执行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62.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63.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62—63条执行部门:市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4.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单位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合肥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65.支持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批发、零售企业(含产活单位)给予1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在库且增幅达到全市限上企业零售额平均增长水平的限上零售企业(包括产活单位及有零售额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大个体3万元。

66.支持消费促进工作。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批发(2000万元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

(1)年零售额(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幅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5%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零售额(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2%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对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同比增幅在5%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比增幅在10%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比增幅在20%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7.支持商贸企业品牌创建。对当年获得钻级酒店、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巢湖市商贸领域争先创优奖的企业(诚信示范、平安商场等),分别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

68.支持合肥市肉菜追溯企业标准化改造。支持合肥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单个项目按改造费用的7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9.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会(商品流通展会)活动。对经批准的参加省外、省内、本市内举办的农产品产销对接(商品流通展会)活动的单个企业,给予1万元 、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补。

70.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对家政企业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71.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支持范围为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缴纳保费的20%,原则上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50万元。由出口信用险承办机构统一申报,并将相应补贴资金返还至投保企业

72.扩增量。对我市2018年有海关进出口实绩且2019年的进出口增量达5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对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我市2019年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登记备案且实现进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的进出口企业,按照1美元2分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3.稳存量。2019年实现平稳增长且2018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企业给予人民币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不累计奖)。

74.孵化奖。对2019年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登记备案且实现进出口实绩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7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规定;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参照中小企业补贴办法;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华交会、广交会等境内涉外展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2人往返交通费)不超过70%的补贴,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6.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1美元4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

77.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成为服务外包企业,且当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达到10万美元,并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给予8万元一次性孵化奖励;超出部分按1美元2分钱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8.促进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含产业转移再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当年到位外资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项目,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64—78条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9.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1)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巢湖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巢湖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等共享共用,在巢湖市区域内创新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为巢湖市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按照提供给守信主体的优惠总额度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0.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确认为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省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确认为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79—80条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1.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设。被认定为“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规范经营1年以上)3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5个以上),总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已注册经营满3年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营业额业绩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3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5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82.支持“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认真开展“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同时获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安徽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资金投入及“中国好粮油”企业年营业收入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81—82条执行部门:市发改委(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3.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回收站点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的,对有关单位按每个站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3个以上(含3个)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4.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按每床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张以上的,按每床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目获合肥市奖补的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卫健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鼓励建设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经合肥市认定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以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为目标,积极引入产业配套企业,集聚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及特色园区,经合肥市认定后给予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补。

86.经合肥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87.支持大数据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协会)、专业机构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共同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台,鼓励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提供或组织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标准化及认证认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示范推广、展示交流、数据交易、云计算等服务。对上述平台给予建设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提供服务的平台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88.对支持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融资租赁、贷款、投融资的企业,使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予以使用资金1%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9.对在我市带动就业达到50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数据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

90.对主导大数据技术及应用相关标准的单位,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助。

91.市内企业(机构)获批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按100万元、省级50万元、合肥市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巢湖市建立大数据研发机构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所,经认定后,按其实际发生运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内外高校在巢湖市建设大数据研究院、示范性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等机构并开展大数据技术创新的,优先满足其用地需求,并根据建设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2.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的大数据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提交首发申请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迁至巢湖市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自备案起2年内上板挂牌的可以申请资助70万元;对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5万元。

93.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累计投资额50%和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企业高管按个人所得税巢湖市级留成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94.对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大数据产业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和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经安徽省、合肥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或秘书长单位)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机构、产业联盟和企业开展各类非营利性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专题研修班、大数据行业峰会和论坛,经合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参加的人数、单位、人员构成等情况,分别给予活动承办单位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5—94条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对新落户企业,租用居巢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从其缴纳的上年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由居巢经开区组织实施,市数据资源局配合)

五、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政策

96.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500万元的文旅休闲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7.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艺术馆,年参观人次达1万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省级十佳民办博物馆、艺术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8.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乡镇影院,能正常对外开放并运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99.对获得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设立的全省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0.新晋升为4A级旅游景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3A级旅游景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1.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半年以上,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02.对民营戏曲院团的奖励。

(1)对年度内在巢湖市域专场演出并经文旅主管部门备案,达到80场次以上的(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经我市组织推荐参加国家、省、合肥市宣传、文旅部门组织的各类民营院团展演(调演)活动获得表演创作一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表演创作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在国家、省、合肥市宣传、文旅部门组织的民营院团的各团、各剧目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合肥市宣传、文旅部门组织的民营院团的演员评比中,获得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3.旅游地接奖。  

(1)对开展巢湖市旅游地接工作,接待游客来巢游览两个(含两个)以上有门票景点且过夜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年接待量3000-5000人次,10元/人次;年接待量5000人次以上,除按10元/人次奖励外,超出5000人部分再增5元/人次奖励。

(2)对从巢湖市以外一次性招徕200人以上来巢旅游(经市文旅部门备案确认)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奖励标准:200-300人,奖励0.1万元;一次性招徕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0.3万元。

104.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对文旅招商引资、文旅扶贫、民宿改造建设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巢湖市发展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及其细则执行。

(96—104条执行部门:市文旅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5.由我市推荐获得省、合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基地(园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特色名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休闲旅游示范点、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旅局、市教体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6.支持社会资本新建体育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场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项目20万元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7.支持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并承办主场比赛的;企业承办省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以上组织成本不低于100万元的,给予30-6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6—107条执行部门:市教体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负责政策资金预测,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积极推进政策兑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金融产品、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产品方式及事后奖补方式安排的资金,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

合肥市政策规定的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合肥市与县(市)区按5:5比例承担。已享受巢湖市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合肥市和县(市)区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配套的政策资金,我市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须为巢湖市注册登记企业。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由各政策执行部门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在巢湖市申报产业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政策所列各条款兑现实行部门对口申报,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及申报通知要求为准。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

1.申报时间。4月上旬,各政策执行部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确定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受理、审核、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于7月份开始兑现各类奖补政策资金。

2.申报方式。政策申报主体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市直相关部门,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本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各政策牵头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方式由各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确定,包括向市政府申请国家审计。各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录入省财政厅“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各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下达市直部门,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各政策执行部门按照《巢湖市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巢财预编﹝2019﹞2号)规定,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开展政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政策在巢湖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政策涉及《巢湖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各政策执行部门审核、兑现。

巢湖市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若需了解更多政策信息,请关注卧涛公众号【卧涛政策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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