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推动科技信用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起草了《合肥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6日。
合肥市科技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合肥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信用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的认定和管理。科技项目主要指国家和省、市科技类项目、自主创新政策奖补、评优评先等。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科技项目的科技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技信用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 科技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信用的管理主要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等诚信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科学决策。
第五条 科技信用管理覆盖科技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立项评审管理。对责任主体在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实施过程管理。对责任主体在科技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以及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核算、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结题验收管理。对责任主体在科技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监督评估管理。对责任主体在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的项目管理配合度、纪律执行等其它与项目相关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其他方面管理。对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客观事实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科技信用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活动的诚信情况进行科技信用评价分级。
第七条 科技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价等级确定为信用优秀:
1.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等;
2.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等。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等级确定为信用良好:
1.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
2.根据管理规定和签订合同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
3.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筹集自筹经费、开支项目经费、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
4.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完成技术指标,项目经费决算合理合规,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真实有效等;
5.积极配合开展科技项目评价评估,严格执行监督评估相关纪律等。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价等级确定为一般失信:
1.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不准确、不完整;
2.未按要求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结题验收等工作;
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申报科技项目;
4.除不可抗拒因素外,项目进度滞后;
5.主动要求中止项目实施,并全额退回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价等级确定为较重失信:
1.申报、实施与验收材料不真实,存在虚报数据、夸大成果、隐瞒缺陷等行为;
2.擅自调整项目内容;
3.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影响项目实施;
4.项目被中止或撤销;
5.恶意重复申报科技项目;
6.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到期项目应结未结;
7.经费使用与合同经费预算有较大偏差,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或财经纪律;
8.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的行为,对项目管理和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初始信用等级均为信用良好。评价等级确定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失信期分别为一年和三年,并报信用合肥备案。失信期满后,责任主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核实失信期内无其他失信行为的,评价等级恢复至信用良好。
第四章 科技信用应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信用管理系统。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评价分级和信用信息记录,并录入科技信用管理系统,实现科技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科技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应用:
1.信用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承担项目;
2.一般失信的,给予重点督查,避免项目发生重大问题或不良影响,同时一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3.较重失信的,中止项目,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遵守回避、保密等原则公平、公正参与科技项目评价服务,其诚信情况参照本办法进行记录和评价,纳入科技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卧涛首页 | 关于卧涛 | 高企认定 | 专利代理 | 科技项目申报 | 成果转化 | 通知公告 | 行业资讯 | 解疑答惑 | 联系卧涛 |